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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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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保〔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1
【实施日期】 2009-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14号

市内六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2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将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含)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将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符合配租条件非拆迁家庭原住房的处理
  (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请家庭须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二)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近亲属住房的
  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须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天津市房屋租房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3、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请家庭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亲属的原住房不上交。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拆迁家庭配租政策
  (一)2008年7月1日前符合配租条件的“孤老、大病、残疾”拆迁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申请家庭现住房认定、人口认定、拆迁补偿款存储等政策同于拆迁家庭。
  (二)2008年7月1日后拆迁且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拆迁家庭配租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未申请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配租方式
  “现房配租”与“期房配租”相结合。市内六区可在市住保办分配的廉租住房“现房”中或在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期房”中,安排配租房源。期房也可以按房号摇号、选房。“现房”、“期房”房源由各区自主平衡、统筹使用,满足困难群众对廉租住房配租区域的需求。
  五、相关规定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上交的代管房屋,原则上作为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家庭的租赁房源,并优先提供给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单人户租赁。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孤老单人户,选择在敬老院居住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敬老院床位费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特困救助家庭,须是市内六区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三)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离异家庭,主张房产的,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认定其现住房面积;不主张房产的,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其现住房面积。
  (四)对2003年以前拆迁、不能提供拆迁协议的家庭,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原拆迁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出具证明的,私产住房由区产权部门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公产住房由房管站(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再由各区拆迁办按当时拆迁补偿费标准乘以拆迁住房面积测算拆迁补助费,并出具相关说明。
  (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程序、面积和人口认定、代管房屋管理、拆迁补偿费存储、配租标准、退出管理等规定按《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执行。
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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