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鄂工商文〔2009〕5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突破性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工商职能出发,本着先行先试和能宽则宽的原则,在认真落实我局已出台一系列突破性放宽和服务市场主体准入政策措施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缩短市场主体准入时限、下放市场主体准入权限、改进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1放宽农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出资,鼓励发展规模种养殖业。
2支持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对新设立的公司的出资。
3支持回归农民工以试营业方式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对于外出回归的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放宽公司类市场主体出资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均可用作对公司的出资。履行法定的评估验资程序后,登记注册时提交法定的验资报告。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的限制。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出资有困难的,可向工商部门一次申请延期三个月缴付;累计可延长一年缴付。
6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的限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与已核准或已登记的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
7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8扩大筹建登记范围。除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均可申请筹建登记。
9扩大登记规费优惠范围。在对困难群体和重点扶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的基础上,对其他需要重点帮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涉农、涉改(改制、改组)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减免登记费。对于回归农民工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或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免收登记费用(包括工本费)。
10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需要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可合并办理。
11放宽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均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外资企业需经过审批部门同意),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12进一步简化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多环节受理审核改为“一审一核”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并扩大“一人办结”的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其他市场主体部分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等)的办理,均可纳入“一人办结”范围。
13下放省工商局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由省工商局负责登记和应当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均下放到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负责登记,其中股份公司放至市、州工商局登记。省工商局已登记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下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除有关特殊行业的企业外,其余均下放到市、县工商局管理。
14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方便创业主体就近办理工商登记。逐步推行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实行县(市、区)工商局和工商所(基层分局)两个通道受理核准,方便创业主体选择就近办理登记。
15进一步缩短登记办照审批时限。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领照时间由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调整为:一般企业减为5个工作日;涉农、涉改(改制、改组)企业减为3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纳入绿色通道办理范围的事项减为2个工作日。
16支持帮扶农民工回归投资兴办企业。将回归农民工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事项,对于农民工回归投资兴办企业的,实行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企业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
17加快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上在线办理系统建设。增加投入,完善技术,扩大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的覆盖面,重点向县以下延伸。
18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体现执法的合理性。对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轻微的,以教育、整改、规范为主,一般不予罚款处理;对在投资、创业中涉及的出资不到位等违规问题,凡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