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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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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保〔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1
【实施日期】 2009-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13号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扩大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
  (二)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四、公示期限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中的区房管局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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