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9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费〔2009〕12号
各市、县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6)162号)和《关于中小学教材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8)79号)规定,现就2009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教材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教材价格(详见附件1、2)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选用的教材版本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教材价格,严禁违法核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各类教辅材料价格。
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要保证教材用纸标准和印刷装订质量,并确保课前到书。
二、城市中小学在新学期开学时收取课本费,不得提前预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收取学生课本费。
三、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2)6号)规定,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必须在封底标示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对该学期教材价格的批准文号(皖价费(2009)12号)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四、各级价格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和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皖价费(2006)16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教材技术标准,通过随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的,虚报教材用纸规格和定量、印刷色数、印张数量、插页数量的,以及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在我省使用但未经批准价格、擅自定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2009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教材价格表.doc
2.2009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地图册备案价格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