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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甘肃省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1
【实施日期】 2009-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目 录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响应
  3.2 信息共享与处理
  3.3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4 指挥与协调
  3.5 新闻报道
  3.6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4.2 社会救助
  4.3 社会保险
  4.4 调查总结
  5 保障措施
  5.1 人员保障
  5.2 车辆保障
  5.3 设备保障
  5.4 经费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6.2 应急培训
  6.3 预案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最大程序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境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甘肃保监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外办、省气象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省安监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省公安厅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甘肃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省教育厅: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省交通厅: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省外办: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善后事宜,联系涉外伤亡人员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调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防化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事发地市州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处置,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3.2 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 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2 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3.2.3 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4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5 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2.6 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发布。
  3.3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3.1 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3.3.2 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市州政府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州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市州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州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州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市州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州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警力组成。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新闻媒体适时开展宣传。组长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
  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事发地之外同一县市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3.3.3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3.4 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3.5 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6 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4.2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政府垫付。
  4.3 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4.4 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省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5.2 车辆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 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5.4 经费保障
  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前,由省政府和各市州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省教育厅、团省委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6.2 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 预案演练
  县市区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州政府每2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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