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四川省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规划和建设局,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观,推进四川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生态质量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园林城市评选与申报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已经获得“四川省园林城市”和“四川省园林县城”2年以上的遂宁市、岳池县、长宁县等市、县和因地震原因推迟复查的眉山市、德阳市、崇州市进行四川省园林城市复查。
一、复查方式
(一)2009年5月1日以前,各需复查的四川省园林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准备复查材料,并将命名以来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报省建设厅。
(二)2009年6-8月,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四川省园林城市进行复查验收考核。
二、复查结论
复查考核意见,将上报省政府。对复查合格的城市,将保留“四川省园林城市”和“四川省园林县城”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撤消“四川省园林城市”及“四川省园林县城”称号。
三、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避免只重视命名前的创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后的巩固与发展。各城市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验收考核中不能组织相关人员请客、送礼。要建立自律、督查、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通过复查,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在质量、水平及管理上台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及生态文明的发展。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申报复查材料
1、 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园林城市命名后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
2、所在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自查意见;
3、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40号)为标准,说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及实施情况,特别是绿地性质改变报批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
4、按照建设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说明城市绿线管理的实施情况;
5、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等有关资料);
6、城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小区创建情况;
7、城市公园、游园建设与管理情况的说明(各类公园、游园、居住区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创建、科研等有关资料);
8、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园林绿化投融资情况等有关资料);
9、园林管理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城市园林绿化专项经费的落实情况说明。
10、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节约型园林城市工作中的成绩、主要做法和经验。
11、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号)的要求,所在地的城市绿地规划方案,须经省城市绿化规划委员会论证,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2、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