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财[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票据中心: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发票代码:13100××202××,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工本费:0.105元/份; 二、发票代码:13100××203××,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电),工本费:0.153元/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