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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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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将做好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简职工”)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列为“解难题促和谐”活动中需要解决的11个重点问题之一。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全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决历史遗留且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丹东跨越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落实60年代精简职工待遇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实际行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做好分工协作。60年代精简职工待遇落实工作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单位多,社会影响大,如果落实不好,将会引发相关群体的攀比和上访。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这次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工作。
  民政部门作为60年代精简职工待遇落实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委、中小企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精简职工的身份确认、数据汇总、档案移交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发放工作。在做好分管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人员的调查、登记、调标工作外,还要负责移交过来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直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四无”(无现金流入、无变现资产、无经营活动、无在职人员开资,下同)企业精简职工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所需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原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精简职工生活待遇调整所需资金;负责落实县(市)区所属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经审计、财政、民政和相关部门认定的“四无”企业精简职工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所需资金。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城市区,市财政部门考虑予以适当补助。
  国有资产管理和经委等部门负责确认和认证精简职工企业破产、转制情况,并做好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精简职工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劳动保障、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事业单位精简职工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职工的上访接待、政策咨询及稳控工作。
  三、实行属地管理。对企业破产、转制精简职工待遇落实情况的调查、登记、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企业已破产转制的精简职工,由本人或其家属直接到精简职工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申报、登记,由同级国资委、经委或经济局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近期实施企业破产、转制的精简职工,由企业负责统一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级国资委、经委或经济局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后,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以及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精简职工,其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
  四、确保按时完成。这次调整精简职工待遇标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待遇落实工作关系到每个精简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按时完成标准调整工作。原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救济补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能够落实的救济补助费,要按新标准在2009年春节前发放到位;移交民政部门的企业破产、转制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补助费,也要力争在春节前发放到位,并按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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