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中卫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务车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中卫市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务车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公务车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部门(单位)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沙坡头区各镇(乡)人民政府;市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公务车驾驶员是指在编在岗和聘用的编制外公务车驾驶员。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公务车及驾驶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务车及驾驶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车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停放、派遣和驾驶员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资质审查等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公务车编制和实际需要配备驾驶员。如无公务车驾驶员编制,可根据需要聘用编制外公务车驾驶员。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聘用编制外公务车驾驶员,由用人部门(单位)考察、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报市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外公务车驾驶员聘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单位缴纳的部分,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沙坡头区各镇(乡)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聘用人员自己缴纳。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聘用的编制外公务车驾驶员享受统一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出车补助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800元,出车补助按车辆行驶里程每公里补助0.08元,所需经费由部门(单位)自筹解决。各部门(单位)在编在岗和聘用的编制外公务车驾驶员出车补助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兼职驾驶公务车的干部职工一律停止驾车(公安机关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所需公务车驾驶员采取聘用编制外公务车驾驶员的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要定期举办公务车驾驶员培训班,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因公未参训的人员要进行补训,对拒不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通报并向用人单位反馈,一年不参加培训的取消公务车驾驶员资格。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在每月25日前,将各部门(单位)公务车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经审核后在《中卫日报》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公务车发生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所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公务车驾驶员严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发现1次,扣发当月出车补助;屡教不改的,取消公务车驾驶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有固定的公务车停放车库(场),严禁随意停放。节假日期间,公务车钥匙交部门(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公务车驾驶员未经派遣不得私自出车。私自出车,发现1次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发现2次取消公务车驾驶员资格。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依法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视情况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公务车驾驶员经派遣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视情节承担500--5000元的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