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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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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着力提升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各级政府兴建的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中,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摆到突出的位置,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敬老院管理新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规定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建设用地和水田、山林、鱼塘等生产基地,提供敬老院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在当地的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
  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问题,是落实民权、解决民生、维护民利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好本地区五保供养经费,落实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的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吃饭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执行洪府发(2004)25号文件,落实好五保供养资金,并全部用于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吃饭问题。同时,按照30—50元/人.月的标准由县(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五保老人的零用钱。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穿衣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由县(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服装、衣被等费用。每年为每位五保供养对象配备床上用品及春、夏、秋、冬服装各两套。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居住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洪府厅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逐步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改善五保老人居住条件。按照每所敬老院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敬老院购置设备、维修设施的费用。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疾病治疗问题。全额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每所敬老院设置不低于15平方米的医务室,并按在院供养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金额购置常用药品(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解决在院供养对象日常看病问题。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妥善处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个月的供养标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努力解决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的教育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保障好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权利。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敬老院工作队伍建设,是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敬老院管理经费,是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农村敬老院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敬老院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选聘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组织完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其工资待遇经费及敬老院工作经费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落实解决。敬老院院长月工资一般不低于800元,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不低于700元,并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其待遇。敬老院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末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落实。
  五、进一步建立敬老院管理激励机制
  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广泛开展“星级敬老院”评定工作。对授予星级的农村敬老院,由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负担,并制定相应的《星级敬老院评定及奖励办法》。通过开展星级创评,使我市农村敬老院达到“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环境优美,内务整洁,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同时,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的考核体系,推进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上新台阶。
  六、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社会中最特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考核体系,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一抓到底,层层落实,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是多措并举,资金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资金,为敬老院的发展,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水平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规范管理,设立民政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抵扣、挤占、截留、挪用供养资金。
  三是加强督查,政策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要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定期检查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五保供养搞得好,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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