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落实政府领导、行业部门主管、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有效控制我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和抵御潜在风险能力,确保有效查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建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严肃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升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控制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联合查处协作机制
  (一)牵头部门及工作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工作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负责提出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建议方案,组织开展查处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成单位及主要任务。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组成单位,由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严肃事故责任查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督促追踪源头,处理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执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畅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按照《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四)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调查处理工作需要,提出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建议方案,牵头成立“××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案应报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
  1成立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以及调查处理工作需要,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下设综合组、专家技术组、责任组。
  2调查取证。联合调查组应迅速到达事故发生地,深入事故现场搜集相关证据、证物;询问有关人员;查封和妥善保存相关材料、资料、样品、残留,必要时应送相关技术机构进行检测。
  3形成联合调查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联合调查组在进行研究分析、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应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定性,评估事故影响程度,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调查结论和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形成“××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报告”,联合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60日内。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审定制度。由省监察厅牵头,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参加,在联合调查组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责任审定会议由省监察厅厅长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副厅长主持),形成《××重大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由省监察厅代章)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结案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一并上报省政府。不涉及省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省长审签,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会议上通报。涉及省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立案请示报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省长审定,处理决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审签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省政府形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结案通知”并下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监察厅。省监察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处理决定。
  四、加强对查处工作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实施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心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政策指导,健全协作机制,有效整合和运用各方资源和力量,全面推动和促进联合查处工作机制的落实。
  (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机构的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督察,全力抓好食品安全监督。
  (三)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不断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科学应对、依法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协同能力与防控水平,实现对食品各环节全程动态、规范有序地监管。各地各部门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或移送线索,以便做好事故的早控制、早处理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