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 〔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我省就业工作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挑战,为此,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保持全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为首要任务,实行更加积极灵活的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扶持重点群体就业与整体推进就业工作相结合,在千方百计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和扩大就业,大力抓好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积极帮助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努力减少失业 各地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重点帮助一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产自救等办法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运用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节余,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为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提供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在危机期间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制订专项工作计划,采取专项措施重点保护和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和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把扩大就业与扩大内需相结合,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各地在落实中央和省上扩大内需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带动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吸纳当地和省内其他地区劳动者就业的数量,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强化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为扩大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切实落实各项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依靠劳动者自主能动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可颁发《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样式并发放),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每人8万元。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各市、县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购买所需的实训设备费用,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允许将享受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从“4050”下延至“3848”。 五、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提高劳动者的岗位适应能力 要把职业能力建设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采取具体措施,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形势发展,制订2009—2010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重点对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一般应以企业为主,努力将职工稳定在企业内部。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要以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针对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开展职业技能、转岗、创业等多种培训。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促进培训和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及时做好受训人员的技能鉴定服务,对培训合格人员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培训给予特殊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对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按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开展的职业培训,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享受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最高可按全额职业培训补贴的60%予以补贴。 六、切实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动态监控,在劳务输出重点地区设立农民工回乡监测点,建立回乡农民工基础台账,及时掌握农民工回乡动态情况。要做好在外务工人员的稳定工作,充分发挥驻外省(区、市)劳务输出办事机构作用,积极做好在当地的转岗和推荐就业工作,努力减少人员回流。要依托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实际,积极建立农民工转移就业务工基地,努力扩大就近就地转移容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主动调整输出重点,在巩固现有输出重点目的地的同时,积极拓展长三角地区及环渤海湾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地区的输出市场。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帮助回乡农民工尽快找到就业岗位。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精神,对包括回乡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在金融、经营场地、税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结合实际设立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加大创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示范县开展回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就业培训。全面优化创业环境,扶持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纳当地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七、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 深入贯彻积极就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多方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严格落实被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待遇和保障政策,保证其在基层稳定就业;加大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开发力度,吸纳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并给予一定补贴;突出抓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其提供重点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就业和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八、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特别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对有可能出现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要提前采取多种应对和帮扶措施;对关闭破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恶意逃匿造成企业倒闭的企业主,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形势和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多措并举,沉着应对,力争把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