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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维护春节期间我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预防娱乐场所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6号)、省文化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文市发(2008)43号)及省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加强监管,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严厉查处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娱乐场所,积极查办重大违法经营案件,严惩不法分子,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娱乐场所证照齐全,消防达标,卫生、环保合格,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祥和的文化氛围。
  二、工作重点
  春节前,要集中开展两次突击检查行动。检查的重点包括:娱乐场所是否取得各部门颁发的许可、批准文件;是否超员、超时营业;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等是否完整良好等;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场所、超过限定时间和超出核定消费者人数经营的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歌舞娱乐场所和非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电子游戏场所。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整治行动的组织与协调,建立全市娱乐场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定娱乐场所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娱乐场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要召开1至2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卉、市文化局局长陶希铭担任,成员由市文化局副局长金铁龙、市公安局副局长何立、市卫生局副局长袁晓鹏、市环保局副局长朱江立、市文化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安辉、市工商局副局长何畏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金铁龙兼任,总联络员由市文化局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各设一名联络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职责分工
  各级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多家联动、综合治理的娱乐场所安全工作新格局。
  文化部门作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超过限定时间、超出核定消费者人数经营的娱乐场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歌舞娱乐场所和非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电子游戏场所;坚决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擅自从事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加大对娱乐场所检查频率,建立检查记录制度。对于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于不属于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以书面方式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公安部门要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娱乐场所营利性陪侍、卖淫嫖娼、吸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的场所,一经查实,除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外,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大禁赌、禁毒、禁娼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单位、场所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加大对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权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文化、工商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卫生部门要开展娱乐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娱乐场所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娱乐场所公用物品消毒、空气质量的检查,督促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娱乐场所,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的,依法处罚并报工商、文化部门予以取缔;对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废气和废水造成污染的娱乐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依法报请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工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变相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无证照经营场所或不适合继续经营的娱乐场所,要依法取缔。文化、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密切配合,做好全面排查工作
  此次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对本辖区内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联合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内容要进行反复检查,逐一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找出本地区、本系统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确定整治的重点,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从严娱乐场所管理
  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行政、处置及时、从快从严”的原则,认真解决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经营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娱乐场所,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
  对无娱乐经营许可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凡在2006年3月1日前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环保批准,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文化部门可以为其补办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对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文化部门应要求其在3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并报发证的文化部门备案。对既无娱乐经营许可证、也无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暂停营业、躲避专项整治的无证照经营场所,由公安部门配合,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证照齐全的娱乐场所,各级文化执法部门要建立检查记录制度。
  (三)健全制度,全面落实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值班、巡查、督察、情况通报等各项制度;制定《娱乐场所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娱乐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加强节假日值班值宿工作,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娱乐场所检查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全市娱乐场所管理不出现死角;保持举报电话畅通,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
  各娱乐场所要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执行周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疏散、灭火等安全预案,加强自我检查,出现可疑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娱乐场所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各种防火、灭火、逃生等安全知识,并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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