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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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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政办函〔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长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宗旨,以打造全市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中心为目标,市直各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部分公共服务项目进入新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一)应进必进
  按照“应进必进、全面创新”的原则,市直机关凡具有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非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单位应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要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制度和实施许可流程再造工作。即:单位行政审批职能向处室集中,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做到行政审批的项目集中到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授权到位。同时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进行清理精简、优化、固化,实行流程再造,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根据需要合理确定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公共服务和便民事项。进驻情况由市绩效考核办进行考核。具有特殊要求而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的许可、收费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依法行政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执法主体资格不变、法定职权不变、法定程序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并进行公示,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充分授权
  1、建立首席代表负责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收费的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行政首长首席代表常驻窗口,以书面形式任命,作为本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明确授权范围,赋予其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权、与关联科室的协调权、督办权及本单位窗口人员管理权,一般情况下由首席代表现场审批,授权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到位的,由终审人到中心窗口审批,不得“体外循环”。
  2、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窗口单位要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窗口负责人保管使用。凡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市范围内,凡没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事项视为无效或违规。凡是因上报审批或法律规定必须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的,要先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类许可证、照盖行政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单位提供印章内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规格,统一制作。
  (四)规范管理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守则》、《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度》、《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度》等制度规定,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指纹考勤、电子自动评价、全程电子监察,进行规范化管理。
  (五)公开透明
  实行政务公开,构建公正、透明、廉洁的政务运作机制。审批、办证、收费和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审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含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在中心大厅摆放办事指南,在电子触摸屏上可查阅办事流程。在电子评价器上对窗口人员服务进行当场评价,办理及办结情况可在网上或中心大厅计算机上查阅。
  (六)信息共享
  推行电子政务。依托市统一建设的应用支撑平台、业务调度平台和市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推进统一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审批业务在线许可、在线监察和对外办事服务的高效、透明、规范、便捷。建立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及与各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行政许可的网上受理、预审、审批、告知、投诉、查询、咨询、下载等服务功能,实现电子监察功能。
  二、窗口设置
  按照“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的目标,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科学分类合理设置,便于服务对象办事,便于审批程序流转,便于监督管理。
  (一)基本建设工程报建区:涉及基本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审核备案办证、收费项目。包括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含二级机构)、建委(含二级机构)、国安局、水利局、园林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环保局、房产局、文化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含交警、户政、治安)、消防支队、能源办、并联审批、绿通窗口、联合收费窗口。
  (二)企业注册登记区:涉及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办证、收费项目。包括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地税局窗口。
  (三)一般项目许可区:直接为群众、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审批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办证、收费项目。包括交通局、安监局、体育局、公用事业局、烟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民政局、司法局、城管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广电局、监察局、统计局、人事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粮食局、科技局、人口计生委窗口。
  (四)公共服务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与建设工程项目联系紧密的公共服务性事项以及收费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有线电视、电信、移动、金融、邮政、商务文印窗口。
  (五)临时性项目许可区:季节性较强集中年检年审、报名等项目,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机动窗口办理。
  三、运行模式
  为保证政务服务中心规范、便捷、高效、公开运作,实行“一窗受理、内部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审批、办证、收费全过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程监督。
  (一)一窗受理。所有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办证、收费项目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不得在原单位受理。
  (二)内部运作。即办件当场办结;承诺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许可事项,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32号)实行联合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创业富民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三)统一收费。所有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通过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联合收费窗口和银行窗口统一核价代收。
  (四)限时办结。各窗口单位对办事事项要承诺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政府授权
  市政府授予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协调、检查、监督、考核权。
  (一)组织人事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和2年以上本单位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强、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仪表端庄、服务意识强的在编在岗公务员,经单位及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后择优确定,定岗1-2年。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工资关系等由原单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一律转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整须征得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外出,派出单位必须安排好顶岗人员,不得因窗口空岗而影响群众办事。
  (二)业务协调权。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单位窗口业务工作进行督查,对窗口单位间业务发生关联和出现问题时进行协调,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接受和处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评比奖惩权。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做到赏罚分明。各单位要将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评先名额划拨到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评定。各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调整时,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鉴定,送达派出单位,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在干部提拔任用时要优先考虑中心窗口的优秀工作人员。
  (四)考核评议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市人事局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实有人数单列考核指标,适当增加优岗比例,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人员调整要求的,派驻单位应及时调整人员并视情予以处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驻窗口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确定。
  五、组织领导
  各单位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管理好新政务服务中心,改善政务服务环境的重大意义,坚持执政为民,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工作。
  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及部分公共服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的要求,切实做好进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财政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要给予资金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高效运转。
  六、纪律要求
  凡市政府规定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项目必须进入;凡规定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办证、办事项目,不得多头受理或受理在中心而办理在本单位;凡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各派驻单位相应授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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