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0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3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4)141号)同时废止。
二〇○九月一月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