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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关于由区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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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关于由区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市局决定由各区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自2005年10月1日《决定》施行以来,我市司法鉴定获得较快地发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复杂,由市局进行直接、单一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由区、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既是贯彻便民原则、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
  二、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的事项和内容
  各区、市司法局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并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司法鉴定审核登记工作
  1、负责申请机构预核名称的申报工作;
  2、指导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3、负责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二)司法鉴定有关管理工作
  1、统计并报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报表;
  2、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工作;
  3、开展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工作
  1、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情况;
  2、处理涉及司法鉴定的举报和投诉;
  3、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尽快建立健全或者指定履行司法鉴定职能的管理机构,选配司法鉴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责任,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工作调研,准确、全面掌握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抓好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指导工作的落实,研究、探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促进司法鉴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2009年01月12日

  附件:青岛市司法鉴定机构在各行政区域分布表(共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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