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扶持建筑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关于扶持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建委)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扶持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减轻企业负担,扩大市场份额,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承揽重大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标中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须邀请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
三、积极提供条件,支持鼓励外地企业在我市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一并纳入我市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
四、市建委要积极协调银行、融资平台等金融机构,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自有资金不足问题。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建筑业企业,本市金融部门、融资平台应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解决信贷授信额度,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及时为建筑业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五、建筑业企业在外埠获得的各项荣誉,参加本市招投标时可等同于相应级别奖励给予认可,并在参与我市各种荣誉评选时优先给予考虑。
六、赴外埠施工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在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时依法给予优先照顾。
七、市建委要积极做好赴境外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与国外机构对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外出承揽工程所需的信用担保和授信额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获得国内银行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支持。简化赴境外施工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上岗培训程序,短缺人才可由各专业协会组织推荐选择。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积极为我市建筑业企业争取国家援外工程项目。
九、本规定实施时限为1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