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保护举报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举报我市煤焦及非煤矿山领域存在的偷逃税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涉煤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受理举报案件,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必须做到:
(一)群众来访举报时,由专人负责接待,无关人员要回避;
(二)对不愿公开姓名的举报人,上级向下级转信时,可移送抄件或复印件,不注明举报人姓名;
(三)对举报人要求不下转的举报材料,原则上不得下转,如有必要下转,要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亲友或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情况;
(五)办案中必须与举报人联系时,要讲究方法,选择适当场所,防止暴露举报人;
(六)向举报人回复查处结果,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约见的形式办理;
(七)除办案卷宗外,不得在其他材料或出版物上暴露举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第三条 根据举报内容,经举报人同意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人签订《保密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约定条款。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其中给举报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按《大同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有功人员要求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为其保密的,奖励方法应秘密进行,举报人领奖收据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在案件查处终结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200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