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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决定》和《意见》指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市县政府处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前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后,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政府职能持续转变,法制环境不断优化,强有力地推动、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程度的提高。但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都有待提高;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两层皮”现象;违背科学发展观,甚至违法决策行为在个别地区和部门还常有发生;个别地区和领域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还较为突出,特别是市、县、乡工作开展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整体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整体推进。
  全市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全局,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驾驭全局、解决发展难题、破除发展障碍、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是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更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朝阳目标筑牢坚实基础,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加速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创造性地推进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决定》和《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速法治政府建设,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障,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有效落实。已经建立了各项制度的,要根据《决定》和《意见》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尚未建立或正在建立制度的,除本意见有特殊规定的外,要在2009年上半年全部建立到位。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县(市)区政府常务会、市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领导班子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年度统一学法不少于4次。每年要举办2至3次法制讲座,学习内容应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法律及政策为主,并有专门学法笔记。
  2.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县(市)区政府及市县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参加1次行政法律知识轮训。县(市)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党校(行政学院)等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5年内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上。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查制度。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应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学法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对于非领导干部新提拔为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转任涉法性质的领导职务及其他确有必要时,要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4.加大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要严格按照《决定》和《意见》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经历、表现和成果,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对《意见》中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要按规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具体理由在决策正式做出后15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听取意见工作由提请政府决策或拟做出决策的单位具体负责。
  6.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听证,已经在决策规则中就听证做出具体规定的,应根据《决定》和《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尚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应在决策规则中加以规定,或单独制定听证具体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意见》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原则上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政府法制部门难以单独完成的,由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的请求应在正式决策的15日前提交政府法制部门。
  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对于需要听证及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9.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应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将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要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充分听取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并将其作为改进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的实施单位应按季度定期通报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发生或出现决策依据已发生重大调整、决策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后又出现新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对决策实施有重大影响情况时,应及时对决策进行相应调整。因决策失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于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各级政府及部门还应健全完善具体的追责程序和机制,已经在决策规则中就追责机制做出具体规定的,应根据《决定》和《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应在决策规则中加以规定,或单独制定具体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1.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县政府部门及乡级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由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提请决策制度。市县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县政府部门及乡级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由内设法制机构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1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事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其中拟以市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听取意见工作由起草单位组织,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主持;拟以部门或乡级政府名义发布的,由该部门或乡级政府内设法制机构组织。
  14.建立健全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制度。拟制发规范性文件,未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前置审查通过,一律不得发布。
  15.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自正式签发之日起最迟15日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时间与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否则,该规范性文件自始对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乡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要向上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要向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应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按季度将备案审查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17.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乡政府及市县政府部门应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编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09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自2009年起,每2年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一次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对目录进行调整。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8.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提请公众审查机制。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上半年,制定公众对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的具体制度或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19.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查询制度。县(市)区政府要于2009年年底前,建立起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乡级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和电子查询系统。
  (四)严格行政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县(市)区政府要适时在有关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并成立由法制、编制、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及各类行政执法争议。
  21.推进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按照《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朝政发[2006]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10号)的要求,扎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并最迟于2009年下半年正式启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
  2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市)区政府及市县政府部门每年应统一组织一次对本地、本部门或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内容首先应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展至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执法案卷。
  2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履行职责,对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记录,并实行档案化管理。其中根据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进一步做出行政处理的,监督检查记录应一并纳入该行政处理案卷,不再单独管理,但应在针对该监督对象的监督检查记录档案中明确记载已经纳入行政处理案卷的事实。
  24.建立健全重要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县(市)区政府每年应选择1至2部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督查重点应围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朝阳及软环境建设、实现朝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进行。
  25.全面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要求的各项制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坚持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及评议通报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地、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体系。
  2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清理和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组织培训考试,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对于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有计划地组织依法行政日常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在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予以标注,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审验的依据。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及合同工、临时工上岗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7.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乡政府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级政府向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上级政府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级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2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重点做好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公开化建设和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工作。在审理机制公开化建设上,要以推行“听证”制度为主,注重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上,县级政府均应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建设专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场所。
  29.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朝政办发[2008]8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时答辩、出庭应诉,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县乡政府及市县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意见或办法。
  30.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组织的各类视察、检查活动,认真接受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咨询、质询,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支持人大、政协依法履行职能。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将其真正纳入决策程序,建立长效稳定机制。
  31.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接受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有效渠道,制定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具体制度或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对于群众个别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在处理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32.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公开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在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年度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33.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有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34.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应有作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解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对本机关职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没有法定依据、不适应依法行政及市场经济需要的职能全部剥离出去。
  35.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给予充分重视。要通过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七)强化依法行政保障
  36.建立依法行政长效领导机制。县乡政府及市县政府部门要成立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织,制定依法行政长期规划和年度具体工作计划。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织或政府常务会议年度专题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不少于2次。
  37.建立依法行政长效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及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激励、惩处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8.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擅自立项、乱开口子及将经费数额与执法收入挂钩等行为。县级政府应设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依法行政培训及聘请法律顾问的专项工作经费。市县政府部门要从本机关经费中,划出专项用于对执法人员培训、办理复议案件等依法行政专项支出。乡级政府也要切实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
  39.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追责制度。对违法违规执法、收费等行政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定》和《意见》中规定了具体追责程序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朝阳市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朝委办发[2006]5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县(市)区政府对《决定》和《意见》中关于“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追责”规定的认定标准及追责程序等事项,综合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案件的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媒体报道级别及网络负面评论条数等因素,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0.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甘于奉献的优秀干部要大胆使用。要按照《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有关要求,注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法律背景的干部进入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要把有培养前途的干部有意识地放到政府法制工作岗位锻炼,使他们养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习惯,提高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落实,掀起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新高潮
  (一)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县(市)区政府及市县政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统筹规划,科学推进,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特别是要通过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工作责任及增强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真正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并带头遵守执行,自觉将依法行政意识贯穿于政府的全部工作之中,有效监督下属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充分参与的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
  (二)认真抓好对《决定》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县乡政府及市县政府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在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专题培训班的同时,要集中时间,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通过发表领导署名文章、电视讲话、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走上街头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营造推进依法行政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各地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积极研究探索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指标体系,为全市建立统一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积累和提供有益经验。自2009年起,市政府将把《决定》、《意见》及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畴,并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县乡政府及部门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范畴,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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