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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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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江西省  
【发文字号】 赣财行[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纪委、财政局、外侨办、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8]7号),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省直单位执行本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我省现行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申请用汇限额时,应同时提供本单位本年度以来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格式详见附件),并由组团单位汇总(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的,仅提供本单位有关情况)。设区市及其以下有关单位参加省直或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申请用汇限额的,照此办理。
  二、年度结束后,省直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一式二份分别向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及归口业务处室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外汇使用以及出访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承担因公出国(境)任务并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执行本办法。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指的是访问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引资、旅游促销、人才招聘、参加国际会议等项公务活动。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计划调整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根据财力可能与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各年度财力状况和相关要求,在突出扩大开放抓项目、增后劲的同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
  第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本着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依据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未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确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同时提供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
  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本单位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也不得因编制因公出国(境)经 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而变相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预算。
  第五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年初部门预算未编制或未足额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但在年度中确有中央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出国(境)任务需调整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在本单位部门预算额度内进行科目调剂。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限额双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申请用汇限额,同时必须提供本单位本年度以来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经核准后再出国(境)。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批复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活动。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活动,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的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并与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预算、出国(境)用汇限额以及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等相比较后,对因公出国(境)开支的费用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全年核销金额不得突破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经费预算总额。
  除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核销本单位人员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备查台账。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结余资金,可连同其他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经费与计划联动审核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实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以及单位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审核确定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并实行总量控制。
  (二)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三)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组团单位在向外事审批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参团单位(或经费负担单位,下同)应向组团单位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组团单位应根据参团单位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向外事审批部门汇总提交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
  (四)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对派出单位(含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参团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要严格审核,确保出国(境)任务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
  (五)省级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在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团组成员所在的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应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六)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且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要求使用其他经费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审核意见。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七)对于全部经费由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直接审核审批,严格把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在年度结束后按有关要求于每年1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作为财政部门审核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凡未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未按规定申请、核销用汇限额及其他因公出国(境)经费而直接支付人民币给国(境)外或中介机构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或超越权限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出国(境)任务与经费审批联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国家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年度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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