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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建设局、云南省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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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其他机构  云南省  
【发文字号】 保建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保山市建设局、云南省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建立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一、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工作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通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公示。
  二、变更规划条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报;
  (三)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保山市建设局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保山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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