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和“两会”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和“两会”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建局、市政委(局)、园林局、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有关设区市交通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8]1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8]92号)、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08]51号)、省安委办《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安委办发[2008]50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和“两会”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责任,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 春节即将来临,我省与全国“两会”也即将召开,抓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地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地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及早做出部署,逐级抓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工作有力,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厅决定从1月12日至2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紧抓好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迅速组织对所辖的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要做到责任落实,超前防范,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相关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要根据冬季施工及春节长假特点,一是查各施工现场的防冻、防滑、防火、防高处坠落和防中毒(食物、煤气)的“五防”措施是否落实;二是查基坑(槽)、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塔吊、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及安全运行状况是否良好;三是查各施工、监理单位节日期间治安防范和卫生防疫工作措施是否制定;四是查值班制度是否建立。 三、加大燃气、供水、供热、城市交通、风景名胜区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完善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加大对燃气储罐站、汽车加气站、供水水厂等重要厂站的管理,特别加强对庭院户内供气管道的检查,杜绝燃气泄露事故。同时,确保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使用、周转等环节的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确保供水、供热安全。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工作,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保证饮用水安全。冬季供暖地区要加强对锅炉、热力管井的安全排查,防止大面积的供暖中断事故。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重点对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设施的巡查和监管。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泵站、管网等设备要加强安全保卫和巡修巡查,防止出现污染事故。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行业安全稳定工作,对公交场站客流集散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三品”上车。严查非法运营行为,维护公交和出租车行业稳定,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对城市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各类游乐设施、供电设备、消防通道、索道、缆车、过山车等交通工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凡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违反操作技术规程的一律停止运行。 四、加强城乡防灾减灾工作 各地要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应对暴风雪、冰雪灾害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预案,排查整治次生灾害。要积极开展减灾防灾及城市安全运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五、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要根据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各地要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处置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加强值班制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坚持领导带班,严格岗位责任制,加强一线力量,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协调处理。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