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潮府〔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大力拓宽就业渠道,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确立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大力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增加就业容量。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合理引导劳动力就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紧紧抓住省、市推进“双转移”的有利契机,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我市产业转移的布局和产业特色及发展需要,加大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力度,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引导本地区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要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措施。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法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市、县(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市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组建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服务。要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服务。
(四)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加强失业调控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就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和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另行制订。各县、区要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水平。
二、 继续抓紧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等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每年本地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原国发(2005)36号文和粤府(2006)3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市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
(一)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各项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把创业培训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全社会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至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1000名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增加就业岗位3000至5000个,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三)鼓励青年创业。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500名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本市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四)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级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场所,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政府投资兴办的商贸市场应向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人员优先提供经营摊位,对在社区举办服务业的,要优先安排经营场地。各县、区要建设一个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按政策给予收费、场租、电价等方面的优惠。
(五)优化创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组织创业者交流创业经验,沟通创业信息。
四、 强化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
(一)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力争全市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适应产业升级的需要,推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至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者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15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到2012年,市技工学校要建设成为国家重点技校、省示范性技工学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设市第二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1所技工学校或市技工学校分校。市技工学校的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人,年培训规模达到3000人次。全市建成1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1个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加快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和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根据本市的支柱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发新工种。
(四)拓宽筹措职业培训资金渠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继续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府(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统筹其中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企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
五、 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城镇“4050”人员和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订。
(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就业援助:
1、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所需资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3、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5、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镇(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区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镇(街道)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三)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四)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镇(街道)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七、 建立健全政府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对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完善目标责任体系,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并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成功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树立自主创业典型,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订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