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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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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的意见

  为确保本市高速公路管理“迎世博600天行动”目标与任务的完成,现就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路况质量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90%以上路段的平整度达到每公里每车道国际平整度指数≤2.0m/km。
  二、路容环境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路面、桥梁及收费道口等各类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无积水和垃圾,无非法粘贴物;
  (二)设施规范齐全,运行状况良好,排水通畅,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设施涂装鲜明;
  (三)绿化布局合理,修剪整齐,外观协调。
  三、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视或者检查中,发现路况质量以及路容环境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及时整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通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暂停清分其车辆通行费。暂停清分车辆通行费后30日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或者整治,费用由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其暂停清分的车辆通行费中予以支付。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规定,采用停止收费、截留车辆通行费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高速公路收费经营秩序的,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其行为已严重影响整个路网正常运行秩序的,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五、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失效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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