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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粤环〔200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  联系人及电话:
  省环保局 张瑞凤 020-87532080 省经贸委 范锦怡 020-83135981
  省交通厅 冯鹏展 020-83730685 省安监局 何胜庄 020-83135466
  省质监局 郭文捷 020-84251675 省消防局 倪岳然 020-87119076

  省环保局
  省经贸委
  省交通厅
  省安监局
  省质监局
  省消防局
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当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快速增加。目前,全省加油站超过5590个,油库200多座,油罐车约30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800万吨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汽油消耗量约630万吨。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6万多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危害人体健康。这些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在强烈的光照下,和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VOCs集聚到一定浓度,遇火极易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控制油气挥发排放可以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按照目前市场价,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全省每年可以节约5亿元。因此,高效收集和密闭贮存油气,并将收集到的油气集中处理,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依据与目标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
  工作目标:全省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治理后要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工作步骤
  我省油气回收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
  1、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交通厅、质监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制订工作方案。
  2、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3、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排放综合治理示范工程,验证油气回收治理技术方法。
  4、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技术指南和环保验收标准,为各地改造提供指导,以便油气回收系统接口统一、工程按标准要求施工。
  5、分期分批开展全省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培训。
  (二)治理改造阶段。
  1、全面启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启动油气回收治理,各地环保部门会同经贸、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督促加油站、油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适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此外,深圳和广州等重点城市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该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其他城市年对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的治理工作。环保部门会同交通、公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
  3、珠江三角洲地区治理完成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其他地区要求2012年1月1日完成。
  4、治理改造工程涉及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方面应该按照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验收阶段。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改造技术指南和检测规范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验收。地方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1、验收时间。
  改造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当2010年底前完成验收,其他地区2012年底前完成。
  2、污染物排放验收。
  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3、其他要求。
  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扰民现象,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均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将治理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并向所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系统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方案》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交通、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各地相关部门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油气回收治理部门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交通主管部门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才准予给油罐车发放道路运输证。
  已建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应当按时(珠江三角洲地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其他地区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检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三)制定经济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借鉴北京、天津、深圳等市的油气回收治理经济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动本辖区的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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