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深建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与监督,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示范项目的建设。
建立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部门、光明新区管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
(二)社会投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示范项目实行绿色建筑认证制度。绿色建筑认证分为设计阶段预认证和竣工验收后正式认证。具体标准和认证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示范项目应当通过绿色建筑认证。
第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市建设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专业咨询机构对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咨询和监控。
第九条 示范项目采用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报市建设部门批准。市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设计方案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方案招标时,应当在评标方法中明确对设计方案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专项评审,评审分值权重应当不小于30%。
示范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改正。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有关标准,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向市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筑预认证,对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认证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颁发绿色建筑预认证证书。
通过绿色建筑预认证的示范项目,市建设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项目,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进行示范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20%。
对采用具有专利权的绿色技术与设备系统示范项目的施工及货物采购,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模式进行发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按照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验收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同时进行。绿色建筑验收标准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运行1年后向市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筑正式认证。通过认证的,由市建设部门颁发绿色建筑证书,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
取得绿色建筑证书的,享受相应的政府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投入使用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和管理,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监控数据统一并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部门每3年对取得绿色建筑证书的示范项目进行1次复核,经复核用能监测及管理不达标、等级降低或者达不到认证等级的建筑,相应降低认证级别或者取消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小于”等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