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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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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  
【发文字号】 邢政〔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意见
  邢政〔2009〕1号

  为适应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乡镇卫生医疗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全市乡镇卫生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乡镇卫生院是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卫生服务的直接载体,担负着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农村预防、保健、康复以及健康教育等大量繁重的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曾经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农村基层卫生体系由于长期投入不足,人才匮乏、设备陈旧、管理水平低等矛盾十分突出,乡镇卫生院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健康,关系到农民的“小康”,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乡镇卫生院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加强乡镇卫生院全面建设,缓解广大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统筹,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协调,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这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面向市场,不断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农村医疗卫生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坚持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政府主导、调动多方积极性,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建设相结合,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把全市全部173个乡镇卫生院建成由政府财政定额补贴,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又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具体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1.全市173个乡镇卫生院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每所乡镇卫生院达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标准。
  2.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技术好、素质高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乡镇卫生院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
  3.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有较大改善,基本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三、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乡镇卫生院的性质与职责。乡镇卫生院是由政府举办、面向市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农民群众的卫生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公共卫生行政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以及对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与管理。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要坚持一乡一院原则,以政府财政定额补贴为基础,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营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业务开展、人员调配、财务管理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实行乡镇卫生院县级管理体制和县级卫生事业费管理制度。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合作管理等管理形式,并负责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免、人事调配,负责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各县(市、区)卫生事业费由本级政府核定后,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将卫生费分为任务经费、专项经费和保障经费进行统筹安排。
  (三)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以适应发展、基本满足需要为原则合理设定,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卫生院规模,核定编制人数。原则上一般卫生院按照每千人口不超过1.2人定编,中心卫生院按照每千人口不超过1.3人定编。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全院在职职工总数的90%,要配全预防保健和计划免疫专职防保人员,确保公共卫生职能有效发挥。
  (四)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聘任。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乡镇卫生院的任务和服务量设置工作岗位,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一专多能,岗位兼职。对2007年底以前取得卫生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今年6月底前要按照全市事业单位聘任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完成定岗聘任工作。对未聘任人员,要采取转岗、离岗培训、提前离岗或组织调整等措施妥善进行安置。
  对已到退休年龄,因拖欠养老保险金而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由县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解决,确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
  对年龄在45岁以上,没有卫生执业资格的正式人员,可享受提前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对年龄在45岁以下,没有取得卫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到2010年底,必须通过参加进修、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考取执业资格,否则不能定岗聘任。
  乡镇卫生院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拟定乡镇卫生院增人计划,报县级人事部门。由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对于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人才(含本科),可免试直接聘用。
  (五)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与管理。乡镇卫生院长的选拔和任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懂经营、善管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担任院长。
  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规范院长的人事分配和业务经营自主权,加强对院长的考核,规范院长经营管理,按绩效情况奖优劣汰。建立健全责权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奖惩明确的运行机制。
  (六)乡镇卫生院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配置。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疗技术人员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设备配备应达到《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八)改革乡镇卫生院的分配制度。在有利于乡镇卫生院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制。对乡镇卫生院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对个人实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制,职工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核准数额,奖金支出不得超过收支结余的30%。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进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是乡镇卫生院在乡村的延伸,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村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可以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不足千人口行政村可就近与邻村联办。
  (二)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当中,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应设有一所村卫生室,并按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具体建设方案根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本地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采取县、乡、村筹资或利用乡村现有房屋改造等多种建设方法建设村卫生室,用三年时间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三)村卫生室职责。承担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统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健康教育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四)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每个村卫生室配备1-3名乡村医生,超过三千人口的行政村,可增加1名村医。村卫生室新进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五)村卫生室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村卫生室布局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规划;村卫生室医护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考核择优聘用;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试点,即把各乡镇所辖的村级卫生组织纳入本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围,由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组织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购销实行全面管理的一种新体制。管理实现“四统一”: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行政管理,负责统一安排本乡镇预防保健、医疗经营、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业务管理,按照统一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款有单据、转诊有记录,逐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努力提供方便、快捷、综合、优质服务;统一财务管理,对村卫生室的收费标准、资产、收入、支出、费用统一管理;统一药品供应,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的用药计划统一送货或供货,严禁村卫生室私自购入药品(含生物制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
  (六)村卫生室人员待遇。对于确定负责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可采取县、乡、村共同负担的办法,每月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多措并举,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于按政策规定用于乡镇卫生院的专项经费要确保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
  1.市级财政投入。2009年—2010年,市财政每年要将乡镇卫生院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专门用于乡镇卫生院人才培养。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乡镇卫生院必要的医疗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贴,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经过3—5年时间,使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2.县级财政投入。从2009年起,县级财政每年要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根据县财政状况结合各乡镇卫生院人员数量、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每所乡镇卫生院按10-30万元确定。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定额补贴资金。定额补贴资金应优先用于在职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支付以及担负公共卫生职能的费用开支。
  县级财政要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备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心卫生院设备购置配套资金应不低于20万元,对一般卫生院配套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3年内,使乡镇卫生院达到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保证县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需要。
  (二)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乡镇卫生院要拓宽思路,积极探索新的投融资体制,形成政府、单位和社会多元参与的投入机制。争取多方筹资、多方投入,积极更新医疗设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水平。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领办或参与农村医疗机构建设,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三)积极整合基层卫生资源。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可采用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形式,在保证充分履行工作职责、人员待遇只增不降的前提下,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鼓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联办或承办乡镇卫生院,利用上级医院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乡镇卫生院的快速发展。
  (四)建立人才培养对口帮扶机制。充分利用专业院校和大医院的培训资源,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大力实施“千百十计划”和“1211工程”。发挥县以上医院相对技术优势,对乡镇卫生院实施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无偿对口帮扶,重点培养急救、产科、检验、预防保健和医疗技术骨干。每年每所市级医院与2—3个县结成帮扶对子,定期选派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巡诊、坐诊,每年为不少于100名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提供不少于1个月的免费实习、进修、培训机会;每所县医院与本县2—3所落后乡镇卫生院结成帮扶对子,每年为不少于10名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提供不少于1个月的免费实习、进修、培训机会。市级每年对不少于1000名乡镇卫生院医生、100名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免费培训,县级每年对本县不少于100名乡镇卫生院医生、10名以上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免费培训。
  (五)建立技术帮扶和志愿服务机制。鼓励县级以上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卫生院参加技术帮扶和志愿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医院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对口帮扶。凡按规定参加乡镇卫生院帮扶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考核合格者,在职称申报、评聘中,优先推荐、聘任。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志愿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在晋升中级职称时,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县级以上医院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在符合基本参评条件的前提下,在乡镇卫生院志愿服务满一年的,考核合格者,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优先申报评聘。
  县级以上医院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在符合基本参评条件的前提下,在乡镇卫生院帮扶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优先申报评聘。
  县级以上医院高级卫生专业职称人员在申报省管专家和政府津贴专家时,在符合基本参评条件的前提下,在乡镇卫生院帮扶服务满半年,且考核合格者,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优先推荐。
  市人事局在2009年-2010年间,每年争取省“三支一扶”指标,支持重点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其待遇按省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把乡镇卫生院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邢台市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常丽虹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乡镇卫生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乡镇卫生院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乡镇卫生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党委、政府要为乡镇卫生院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创造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发改部门负责卫生院项目筛选、立项和报批,下达投资计划。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制定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引进人才及提前离岗人员待遇的具体办法。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乡镇卫生院经费预算,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奖惩。各级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要把保证医疗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基本条件、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等工作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列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考核,兑现奖惩,促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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