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完善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停车泊位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无锡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行动纲要(2008-2009年)》(锡委发(2008)62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36号)精神,结合《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关于停车整治管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8)239号)、《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资源性收入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财政部门加强资源性收入管理的改革要求,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价格手段,创新我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机制,明确停车泊位管理主体、范围和要求,切实提高停车泊位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合理消化管理和设施建设成本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显化和有效归集政府收益,为将来停车泊位资源全面市场化经营运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管理范围
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市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投资道桥、环境、场馆等公共设施形成的潜在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投资的各类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公共景观、公共场馆周边临时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停车泊位)。
各法人实体在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大型地下、地上专营停车场由各投资主体自行管理。
三、管理主体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的统一规划定点、组织收费和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在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中行使职责、发挥作用,并统一委托指定单位按章收费,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及成本回收。
四、主要内容及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王国中、吴建选副市长任组长,钮素芬、邹士辉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组织协调,包括审定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办法,审定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对公共停车泊位的界定和收回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等。办公室负责推进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工作,拟定各个时期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办法,协调相关部门拟定道路停车泊位规划方案等。
(二)部门职责
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各项工作。
1.市城管局负责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部门,结合市区交通道路状况和道路停车的管理需要,制定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及设置调整方案;建立动态的公共停车泊位资源管理机制,随时跟踪政府投资形成的新增公共停车泊位情况,确保管理范围同步拓展;组织实施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具体工作,做好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的组织收缴工作,监管公共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2.市建设局负责场地停车泊位建设的管理工作。
3.市规划局负责场地停车泊位的规划评审,参与停车规划、泊位调整等道路停车场设置的有关工作。
4.市公安局参与停车规划、泊位调整等道路停车场设置的有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标志设置、清理违法停车、实施违停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
5.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参与停车规划、泊位调整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市政公用设施周边停车场设置的有关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参与公共停车泊位的权属界定、收费价格的调整等工作。
7.市物价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会同市财政局调整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市监察局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
(三)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综合考虑政府投资资源的价值和社会停车的供需矛盾和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调整现行停车收费的标准,充分发挥价格的调控作用。
(四)管理方式
公共停车泊位管理要形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市场化运作方向。市城管局要制定公共停车泊位委托收费和投入回收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与委托对象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委托对象按合同约定上缴公共停车泊位的各项收费,同时获得管理成本的补偿和投资成本的回收。委托对象在约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管理和运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统一使用合法票据。市城管局要鼓励委托对象推广使用电子仪表(咪表)收费系统,改进管理方式。
(五)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的收支管理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是政府资源性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规定。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取得的停车泊位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支出。
五、市、区两级管理权限
按照政府资源“谁投资谁收益”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权限,对有争议的停车泊位,由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界定,报领导小组批准。暂时无法界定清楚的公共停车泊位,由市级统一管理,相关收入由市财政局按事权进行分配。形成特殊区域事权收入来源的公共停车泊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由承担相关事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六、监督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乱设道路停车点、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规范使用票据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出让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擅自出让停车泊位经营权的问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违规收取的经营权收入予以收缴,并由监察部门按《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各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