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大理州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我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非税收入体系,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直达”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各执收执罚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四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应按相关规定确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并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除原来已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设立的国库账户的非税收入外,其他非税收入一律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五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是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统计、核算、汇缴非税收入的专用账户,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账户内的资金应按规定分收入级次和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和挪用。
第六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银行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会同同级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二章 收入收缴
第七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现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收取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收取。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银行代收方式的,其银行结算方式如下:
(一)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开具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加盖印章后,将缴款书第1联交缴款人,同时开具“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并在第五联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委托代理银行专户收取。
(二)采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缴款人,由缴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三)采用现金缴款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加盖印章后,将缴款书第1联交缴款人,由缴款人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代理银行收妥款项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给缴款人。
第九条 委托执收单位代收方式。对执收单位取得的数额较小,或因收费场地分散、边远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便实行委托代理银行、税务部门代收方式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采用委托执收单位代收方式,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在5日内或非税收入累计达1000元时,将所代收的款项按现金缴款的银行结算方式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条 严格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的划缴。属本级的非税收入,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5日或10日);属上、下级的非税收入,经与执收单位核对相符后,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按月划缴上、下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或国库(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局确认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属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全额纳入预算,分别缴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应按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审核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并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征收管理的实际,科学合理核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成本性支出预算,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统一综合汇总后,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的成本性支出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成本性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通过后,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下达的支出预算和收入进度进行审核,按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是财政票据的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要通过票据的发放、核销,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政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建立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依法执收,圆满完成年度收入预算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施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政府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非税收入管理局另行制定,报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除按国务院第281号令处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