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9〕2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通知的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局立即将国家局停止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决定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对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督促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立即开展对所生产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召回工作。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积极配合生产企业召回。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撤市及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召回的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依法监督销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公告
国食药监办[2009]20号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表明,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可引起心脏瓣膜损害、肺动脉高压、心力衰竭、心动过速、心慌、胸闷、血尿、皮疹、恶心、头晕等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品种进行了综合评价,认为:国内外监测和研究资料表明,该药品用于减肥风险大于利益。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决定停止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者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