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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