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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铜政办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地方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铜川市地方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响应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2 工作职责
  2.2.1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3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
  2.3 专业工作组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2.5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危险源危险性评估
  3.2 危险源监控
  3.3 预防预警
  3.4 信息报告
  3.4.1 通讯报告
  3.4.2 报告程序
  3.4.3 报告内容
  3.4.4 报告时限
  3.5 事故现场保护
  3.6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救援
  4.3.1 抢险救灾原则
  4.3.2 抢险救灾措施
  4.3.3 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编制和贯彻
  8.2 奖励
  8.3 责任追究
  8.4 预案的解释部门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矿区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铜川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响应分级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级别。
  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遇险),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遇险),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遇险),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Ⅲ级以上,或Ⅳ级以下,但社会影响重大,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处置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及时预报和消除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积极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煤矿企事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业救护队和广大职工发挥骨干和基础作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和为之服务的专业救护队伍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照煤矿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分级管理、进行及时、安全、有效地指挥和处置。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或煤矿企业总经理负责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市、县政府为主,必要时由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指挥。事发地煤矿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有关规定立即先期处置,逐级迅速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煤矿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把煤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矿山企业及其救护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依靠科技,提高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市、县区、乡镇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发挥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协同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等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并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
  2.1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成立铜川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铜川煤监分局局长、铜川矿务局局长、事发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以及事发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应按上述组织机构设置原则为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其专业工作组充实力量。
  2.2 工作职责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家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省政府、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确定市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煤矿Ⅲ级和协助煤矿Ⅰ级、Ⅱ级事故的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审定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工作规划;其它相关重大事项。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具体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工作;检查、督促和协调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专业组的工作;搜集和分析煤矿事故应急有关信息,及时向省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委员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组织编制、修订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和检查区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煤矿事故应急的培训和演练;完成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
  市煤炭局:负责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接警值班和应急联络;负责区域矿山救护队的调度指挥;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全市煤矿事故应急资源;指导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铜川煤监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安全监察工作;参与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按需要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指挥维护应急工作秩序和矿区及事故灾难关联地区的社会治安,负责警戒保卫及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会等: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配合当地政府及企业参与事故灾难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铜川矿务局救护大队: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参与所属煤矿事故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相应的事故抢救、后勤保障及善后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它单位和个人协助时,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这些单位和个人须积极增援和配合。
  2.3 专业工作组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具体指挥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专业工作组对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协调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地方煤矿事故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属煤矿事故按事发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经过和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遇难人员抚恤、亲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属煤矿事故按事发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地方煤矿事故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聘请的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审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抢救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故抢救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调度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指挥长:市、县属煤矿由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乡镇煤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出入井人数,签发入井许可证。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它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事故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救护队指挥员,相关区县及乡镇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乡镇煤矿)或事故煤矿企业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下设井下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技术专家、物资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救护、通讯保障、信息发布、综合接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专业组,并明确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域矿山救援基地、重点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按就近原则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救护队由所属和所服务的企业负责调动,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该企业负责调动。专业救护队伍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一线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监护非专业救护队及其他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建立本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制,并按规定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以企业自救为主,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危险源危险性评估
  我市煤矿主要危险源为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的威胁,煤矿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根据全市煤田地质赋存特征和近年来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统计情况分析,耀州区为“一通三防”事故的重点防范区域,永红矿业公司、成鑫公司等矿区作为水害事故重点防范区域,铜川东区等矿区作为顶板事故重点防范区域。
  3.2 危险源监控
  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危险源监控逐级上报制度。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报告市政府。
  3.3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搞好各类事故隐患的预防预警工作,健全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针对不同事故隐患采取不同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以瓦斯、顶板矿压等监测为主的综合安全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煤矿调度信息中心。
  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的预报时,必须提前通知煤矿调度,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4 信息报告
  3.2.1 通讯联络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值班电话:0919—3185185
  3.4.2 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按以下程序和内容上报:
  一、西川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铜川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铜川市公安机关。
  二、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逐级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一、电话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含失踪)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措施和进展情况;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上;事故报告人和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书面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难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3.4.4 报告时限
  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书面报告在1小时内做出,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5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6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机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煤矿企业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立即按本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煤矿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任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组成先期现场救灾指挥部,全力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4.2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故时,由国家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故时,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故时,启动矿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上一级应急响应事故时,下一级和本一级应急预案应事先启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妥善实施先期处置。在上一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指导、协调下,以本一级和下一级应急救援机构为主全力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或险情的实际和发展情况,超出本一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全力实施救援;需要其他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设备、材料增调等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平衡,并由上一级及时调集救援。
  4.3 应急救援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时,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指导,并由有关部门通知专业救护队和邀请专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4.3.1 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必须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紧张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自救互救。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矿山救护队必须设立井下救护基地,并设待机队伍。
  (4)通讯畅通。井上下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4.3.2 抢险救灾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地撤离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并及时救治。
  (2)迅速查找,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4)迅速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维持生命和逃生创造条件。
  (5)根据救护队侦查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6)为保证抢救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装设直通电话,选派得力指挥员。
  4.3.3 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4.4 信息发布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必要时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及时公正地向外界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出井并确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提交报告,经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撤销,应急状态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指导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设备、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已经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事故抢救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6.1 通信保障
  区县和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应急救援机构要保证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设专职人员昼夜值班,并对社会公布联络方式,保证信息畅通、准确、快捷。逐步建立全市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系统,与省煤炭局、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互联,建立和保持畅通的通信信息通道,并逐步建立起救灾远程会商视频系统。
  6.2 队伍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市煤矿救护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市内发生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各救护队要听从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市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所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救护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有关要求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保证状态良好,并逐步提高装备水平。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内煤矿发生重较大以上事故后,市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灾难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应明确1-2个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煤炭工业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区县级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灾能力。
  6.7 物资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建立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6.9 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
  各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监督应急救援安全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应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指导应急期间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提供有关资料,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协调应急行动和灾后恢复等的经费急需,宣传、新闻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道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和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供电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灾难预防和自救互救等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组织对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学习培训,加强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等专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 演习
  市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区县和各煤矿企业应根据时期情况,定期组织本县和本单位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编制和贯彻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地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贯彻执行本预案的同时一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各区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奖励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集团公司等应给予奖励。
  8.3 责任追究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的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4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是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有条不紊地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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