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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校补课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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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价〔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校补课收费的通知
  粤价〔200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几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查处教育领域的各种乱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教育收费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群众反映一些地方教育收费管理不规范,越权批准中小学校补课收费,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的规定,对当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批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已发文批准中小学收取“补课费”的要立即予以取消,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纠风等部门于2009年春季开学前后,组织对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中小学校是否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借补课为名变相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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