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劳社[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劳社(2009)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对按照青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参加我市农工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前已退休、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人员,其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三、这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调整养老金的微机程序,由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2009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数据,经有关单位核对无误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