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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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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全市积极采取措施,促使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继续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截止2008年末,全市个体工商户94992户,私营企业9572户,充分发挥了个体私营经济在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群众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但部分经营业户还存在着登记类型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后,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模式也由个体工商户对自身的管理转为私营企业的内部规模管理,但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主体类型的变更登记;二是少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已经具备了私营企业条件,但却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造成该类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类型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现象的存在,一方面造成全市实有经济总量偏低,致使政府决策信息失真;另一方面,因不同的市场主体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同,容易造成事实上同类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加强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确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对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严格把关,依法确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掌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条件的差别,对照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核发营业执照。一要加强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实质性审查,对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应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及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要按照规定登记为私营企业。二要加强对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进行甄别、规范。对雇工达8人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规范引导,变更为私营企业;对不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限期变更为个体工商户。
  三、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工作,特别是税务、质监、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提供相关信息,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好“执法与稳定”、“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个体私营业主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二是要讲究工作方法。对已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私营企业”,以说服教育为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其依法规范。三是要做好服务工作。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升级转型。加强知名字号的保护工作,在投资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现有字号以支持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四是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通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改善市场投资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而推进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提升规模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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