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金融领域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漯政办〔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保障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依法做好金融领域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金融领域民商事纠纷中选择仲裁的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处理金融领域的民商事纠纷中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公平公正。仲裁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约定仲裁组成方式、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从程序上确保了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是快捷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程序灵活便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实现权益的高效变现,减少了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使当事人能快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投入到经营中去,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则;三是裁决专业。金融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相关技术问题,专业性较强,从精通法律、法规、金融惯例、了解金融最新动向的专家、学者中挑选仲裁员,可以确保仲裁裁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四是费用低廉。金融纠纷标的大,维权成本高。选择仲裁的费用远低于传统诉讼模式所支出的费用,加之仲裁特有的高效性,最终将大大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五是保密性强。金融纠纷多涉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泄漏会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受损。仲裁为不公开审理,对立案、审理、结案过程实行保密,仲裁裁决亦可只说结果不叙原因,确保信息不泄漏、利益不受损。因此,在金融领域内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对维护银行、保险公司及企业合法权益,减少不良贷款,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签订民商事合同时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选定具体负责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金融领域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支持和配合漯河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供服务。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要充分认识使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的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关于依法选聘金融领域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漯河仲裁委员会,依法吸收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也包括品格高尚、信誉良好的企业家。其中,符合仲裁法规定标准和漯河仲裁委员会依法制订的具体条件的,可以聘任为仲裁员。其他专业人士可以受聘协助开展仲裁调解工作。漯河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咨询和协调作用,保障金融领域内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担任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协助仲裁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士由市政府金融联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推荐,漯河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
四、关于依法做好金融领域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依法做好金融领域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漯河仲裁委员会要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地仲裁金融领域的民商事纠纷,保护公平竞争,促进银企合作,维护平等权利,提高解决纠纷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为金融体制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