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管理启用“绿色图章”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9〕5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双滦区人民政府、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承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按要求实施绿化工程。经市政府十二届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色图章”审批管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必须留足30%以上的绿地面积;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必须留足25%以上绿地面积;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必须留足35%以上的绿地面积。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需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规划设计、绿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同意
后,加盖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审批专用章,即“绿色图章”后,规划和建设部门再核发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承德市绿化用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费收费办法》规定,对其征收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补偿费,实行易地统一绿化。
五、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审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划审批面积进行绿地建设或绿地建设不按规定时间(主体建设竣工后一年)完成或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并进行处罚。
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专用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用地补偿费,全部用于易地绿化,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八、“绿色图章”审批管理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