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莆铁路莆田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和省委、省政府铁路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莆田铁路建设步伐,保证向莆铁路莆田段顺利动工和按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莆政综(2006)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迁组织形式
市政府调整充实“莆田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各相关区分别成立“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向莆铁路莆田段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市铁路办和各相关区铁路办各自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协调、处理铁路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征迁范围及计量原则
(一)征迁范围为向莆铁路莆田段,具体以批准的施工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二)征地和拆迁及各种附着物数量按国家现行规则计算,经市铁路办和各区铁路办、铁路建设单位、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设计单位和所有权人实地核实后确定。
(三)因铁路拆迁而产生的边角房经相关各方确认后,随主线房屋一并拆除,按照同类房屋标准补偿。边角房所属的宅基地与红线征地的边角地、夹角地按征地总量的2%控制,超出部分的用地,按红线内征地标准补偿,其权属归铁路建设单位。
(四)拆迁特殊建(构)筑物(学校、庙宇、祠堂、厂场房等),本着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处理的原则,对有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对无补偿标准的或协商不成的,其补偿费用由相关各方共同确定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评估协议由铁路建设单位与评估单位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支付评估费用。
(五)拆迁涉及部队、铁路、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单位、特殊情况的,由相关各方协商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确定个案补偿费用。
三、征迁补偿及计价办法
(一)征迁工作责任。市与区之间采用“征迁按实核算,安置经费包干”的原则,由沿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铁路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包括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实施。征迁安置经费由市铁路办负责筹集,并按照“征迁按实核算,安置经费包干”的原则,根据征迁工作进度核拨相关区使用。
(二)征迁按实核算办法。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采取先预拨后按实结算的办法。根据各区征地拆迁进度,由市铁路办按照数字化地形图测算的数据,征地每亩暂按3万元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每平方米暂按450元标准,其他附属房补偿每平方米暂按40元标准,分期向各区铁路办预拨征地拆迁补偿款。由各区按照《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各区最终征地拆迁补偿款,待相关各方核实后多还少补。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选择自建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各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临时过渡费。
(三)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核算办法。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原有评估确认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每平方米另作价补偿905元,不再提供安置用房。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采用分别选址集中安置方式予以解决。对原有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用地进行报批;对原有拆迁房屋为国有土地的,采用国有用地进行报批。所在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尊重群众意愿情况下采取收购原有闲置安置房办法解决部分安置问题。安置房建设层数原则上为多层,安置区用地按照拆迁建筑占地面积1:1.2核定,对于因规划要求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可以按上述拆建比上报安置区用地,建筑面积以容积率2为基数,所节约土地采用国有收储用地报批,以便今后收储拍卖,所得全额返还给各县区,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安置房建设由所在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功能、同面积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用房的征迁、设计、三通一平、建设、验收、分配、管理、办理有关证件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经费,市对区按综合单价850元/㎡实行包干补偿(计算依据:主体楼房土建950元/㎡+安置区征地补偿费100元/㎡+办理有关证件、设计和所有配套设施等400元/㎡-安置价600元=850元/㎡)。
(四)规划区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核算办法。规划区外房屋拆迁采用统一规划、被拆迁人联建方式安置,其征地、三通一平、办理有关证件(含土地证、房产证等)和配套基础设施等经费,市对区按综合单价500元/㎡实行包干补偿(计算依据:安置区征地补偿费150元/㎡+办理有关证件、设计和所有配套设施等350元/㎡=500元/㎡)。
(五)拆迁奖励金和征迁工作经费包干标准。主线合法房屋拆迁奖励金市对区按100元/m2包干,分三步拨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后拨付30元/m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后再拨付50元/m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内业资料的上报后再拨付20元/m2。征迁工作经费按相关区(管委会)发生的征迁总费用的2.5%包干(其中征迁总费用的1%作为相关区国土分局的征迁劳务费),征迁工作经费包含从拆迁前期工作开始至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规范征迁工作程序
(一)征地红线图放样确定界址后,由区铁办组织各自委托的拆迁主体单位及区土地部门、所在乡镇、所在村,会同市铁路办和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对用地界址内的土地和房屋的丈量工作。
(二)在土地和房屋的丈量开始前,市与区铁办要依照数据化地形图,对相关路段规划红线图内土地和房屋面积予以估算,作为实地丈量的参考。实地丈量的土地、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数据化地形图估算面积,对超过数据化地形图的部分由市铁路办、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认定,其中实地丈量的土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土地部门批复的建设用地面积之内。
(三)在土地和房屋的丈量开始前,由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铁办会同区铁办及相关部门以村为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一式六份,明确征地拆迁范围的界桩,计算用地数量;并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编号。界桩内的民房代号为Z,界桩边界上的房屋代号为B,企业及特殊建筑物代号为T,夹角地带的房屋代号为J。低于2.2米的房屋以及室外厕所、杂物间等作为附属房予以认定。
(四)丈量由拆迁主体单位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由拆迁主体单位根据丈量尺寸填写《土地调查登记表》和《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一式六份,于丈量当天经相关部门和市铁办、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加盖拆迁主体单位公章上报区铁办和市铁办(必须是原件)。
(五)区铁办以村为单位对《土地调查登记表》和《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进行汇总,填写《征用土地数量确认表》和《拆迁(构)建筑物实地踏勘表》一式六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铁办。同时,所在区土地部门填制《用地、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清册》一式六份,由所在地区土地部门、区铁办、市铁路办各执一份,铁路建设单位执三份。
(六)房屋评估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由区铁办负责组织。评估结束后要以“户”为单位在所在村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房屋拆迁面积和评估等级经拆迁户确认后,由拆迁主体单位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明确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和安置办法。拆迁安置协议书一式四份,拆迁主体单位、拆迁户、市铁路办和铁路建设单位各执一份。拆迁主体单位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书填制《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表》一式六份。
(七)征地拆迁相关协议签订后,由区铁办负责对土地征用数量及各项补偿款以“村”为单位进行统计(见征地补偿统计表),对房屋拆迁数量及各项补偿款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见房屋拆迁补偿统计表),统计表原件一式六份经盖章后上市铁路办。经市铁路办复核后,由各区铁路办负责对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所在村上墙公布;同时,市铁路办在莆田铁路网上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市铁办将根据《建设用地界桩表》、《土地调查登记表》、《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征用土地数量确认表》、《拆迁(构)建筑物实地踏勘表》、《用地、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清册》、《征地补偿统计表》及《拆迁安置协议书》,综合汇总各区实际征地、拆迁面积以及征迁补偿款情况,并按实结算征地拆迁安置经费。
(九)区铁路办要有专人负责征迁安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各种合同、协议及报告内容必须清楚准确,项目完成后,要统一上交市铁路办存档,以备查验。
(十)自市政府征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抢修、抢建、抢搭的地面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及进行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加强征迁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区铁办对市铁办下拨的征地拆迁补偿经费要参照福厦铁路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封闭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二)区铁路办按照征地拆迁安置的需要,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分期汇到土地部门指定的银行户头;土地部门依照各区铁路办提供的经铁路建设单位、市铁路办等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的清册(含征地拆迁安置户名单、征地拆迁面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等)送交土地部门指定的银行,由银行根据清册,直接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金存入为征地拆迁户专门开设的存折户头,与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一并发放给征地拆迁户。
(三)所在区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管,市审计、财政、土地、铁路办等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附则
(一)城市规划区根据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认定。
(二)对办理安置房建设有关证件需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成材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请市建设局、规划局、人防办给予支持减免。
(三)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及莆田铁路站配套项目拆迁安置,原则上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