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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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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交通厅组织制订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水运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水运企业(业户)及船舶、船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水上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实现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成立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水上交通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段建国  省交通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王志民  省交通厅副厅长
  副 组 长:王建生  太原市副市长
  郝月生  大同市副市长
  王旭明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赵学梅  晋城市副市长
  李 发  朔州市副市长
  杨晋生  忻州市副市长
  丁雪峰  吕梁市副市长
  马彦平  晋中市副市长
  成洪才  临汾市副市长
  柴林山  运城市副市长
  牛世骏  省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张建刚  太原市交通局局长
  许 栋  大同市交通局局长
  李 书  阳泉市交通局局长
  李明芳  长治市交通局局长
  贾承建  晋城市交通局局长
  石 爱  朔州市交通局局长
  顾占斌  忻州市交通局局长
  贾永岩  吕梁市交通局局长
  李彦平  晋中市交通局局长
  华志刚  临汾市交通局局长
  王健康  运城市交通局局长
  杨吉平  省交通厅运管处处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牛世骏  (兼)
  副 主 任:张 翼  省交通厅运管处副处长
  孙 印  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张万森  太原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王 荣  大同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发明  阳泉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共生  长治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汉庆  晋城市交通局副局长
  秦艮生  朔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早安  忻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孙林富  吕梁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晋平  晋中市交通局副局长
  孙铁中  临汾市交通局副局长
  解建功  运城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石爱军  太原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祁建宇  大同市交通局运管科科长
  曹慧晟  阳泉市交通局运管科科长
  悦文广  长治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牛宏斌  晋城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李 俊  朔州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
  周明伟  忻州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王爱民  吕梁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王 雁  晋中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姚海然  临汾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高 倩  运城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常卫平  省交通厅运管处
  张国民  省地方海事局安全处处长
  王翠莲  省地方海事局运管处处长
  (三)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交通厅及省地方海事局有关监管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交通局分管水上交通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将由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全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业户)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企业(业户)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企业(业户)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合法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运输船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取得有关证照;是否存在违法营运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安全营运的各项规定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制定了有效防止超速、超员、超载、人与大牲畜共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地方政府和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本行政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了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按照“企业(业户)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全省水运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营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水运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水运企业(业户),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水运企业(个体)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水上营运活动的企业(业户)坚决予以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停业整顿。对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检查时,要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取缔水运企业(业户)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水运企业(业户)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水运企业(业户),不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不全,但经过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水运企业(业户),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水运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对因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营运;对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对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水运企业(个体),督促其依法搞好水运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水运企业(业户)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营运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水运企业(业户)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年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成立水上交通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业户)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水运企业(业户)取缔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的整改情况。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业户)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县和企业(业户)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水上交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政府要组织指导县级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水运企业(业户)要落实水上交通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业户)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参加此次专项整治每位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水运企业(业户)安全运营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要认真检查、全面检查,应检查而没有检查或检查后仍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水上交通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存在应当取缔的水运企业(业户)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水上交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水上交通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市、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7252726、7252728、7252730;电子邮箱:sxhsaj@163.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相关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水上交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水运企业(业户)摊派。在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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