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做出的重大部署,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稳定职工队伍,有效地应对因经济形势变化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全省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通知如下,请予贯彻落实。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出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企业转变劳动用工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和处理好暂时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指导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工资水平、轮岗培训、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职工一起克服困难、共渡难关。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裁员方案进行登记备案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全省实行企业裁员情况旬报和月报制度,企业裁员报表与现行的《失业动态监测城市企业减员情况-表5、6》合并上报(报表样式及方法详见附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管理台帐》制度,对因企业裁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及时记入管理台帐。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当前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制造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密切关注个别企业突击裁员的新动向,增强工作预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各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专职协调员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积极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及劳动用工状况的监测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四、全力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安置工作。依托基层工作平台深入辖区内困难企业,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企业裁减的人员,及时纳入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并逐人开展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积极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积极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健全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适当降低现行工资支付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需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求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
七、进一步加大对建筑等行业劳动用工监管力度,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所辖建筑等行业企业用工监管,及时掌握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对恶意欠薪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查处。外埠进入我省的建筑、装饰装潢等施工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纳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对不能“月清月结”,存在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依法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
八、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对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农民工权益争议、先予执行案件和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和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坚持以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完善省、市、县纵向排查和事涉单位、街镇乡、社区横向排查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建立劳动保障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防止矛盾纠纷复杂和激化。完善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做好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