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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督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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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吉林省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督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及国家相关部(委、局)、省政府近期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全省食品安全大检查、全省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情况及两节期问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分工
  (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区)政府部署落实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大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对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等。(主检部门:省政府督查室,以下同)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综合协调机制的运行及各部门相互配合、履行职责情况,政府及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动员、发布公告、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大案要案调查处理及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食品调研情况。(检查组各成员单位)
  (三)抽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资批发店自检、营业执照持有、高毒农药销售等情况(省农委);抽查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建设、自身管理及饲料或添加剂投入使用情况等(省畜牧局);抽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肉品消费台账管理等制度的建立,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及推行无害化处理情况。(省商务厅)
  (四)抽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有无证照,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生产加工窝.点情况等(省质监局);抽查食品生产企业厂区环境、生产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及管理机构与人员等。(省食品工办)
  (五)抽查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的各类批发市场、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秩序。(省工商局)
  (六)抽查宾馆饭店、学校周边、快餐店和城乡结合部小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缝康证持有情况,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实施情况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具洗消等关键控制环节卫生管理情况等。(省卫生厅)
  (七)全省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情况;全省食品监测资源整合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当地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大检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针对各地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明察暗访形式进行检查。
  (三)每个地区检查市(州)政府所在地及抽查2个县(市)。
  (四)每个地区检查单位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省直各主检部门自行决定,要求抽查单位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出当地食品安全现状。
  三、组织形式
  此次督查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政府督查室5个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带队组成5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牧业局、省食品工办、省政府督查室9个部门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
  第一组:由省质监局牵头,设联络员,负责对长春市、四平市进行督查;
  第二组:由省卫生厅牵头,设联络员,负责对吉林市、延边州进行督查;
  第三组: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设联络员,负责对辽浑市、通化市进行督查;
  第四组:由省工商局牵头,设联络员,负责对白山市、长白山管委会进行督查;
  第五组:由省农委牵头,设联络员,负责对松原市、白城市进行督查。
  四、时间安排
  各督查组将于2009年1月14日至1月20日赴各地开展工作,具体时间和人员分组将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一)此次食品安全综合督查是省委、省政府加强两节期间安全工作督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自查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薄弱环节不隐瞒、不回避,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如实汇报。
  (三)要善于.悠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地、各部门的典型经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联系人:周振元(省卫生厅),88905582、1338431900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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