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建设厅组织制订了《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2008年以来我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全面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继续保持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形势,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府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类整治,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在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掌握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数量以及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数量,根据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1.对非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营运的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坚决取缔。
  2.对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无条件撤离现场,监理单位停止监理业务,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手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3.对证照不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市政公用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4.对证照、手续齐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要加强监管。特别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动态监管。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及办公室和建设系统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组。
  (一)省领导组
  省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的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指导各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王国正  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张立光  省建设厅副厅长
  闫晨曦  省建设厅副厅长
  吉久昌  太原市副市长
  郝月生  大同市副市长
  王旭民  阳泉市副市长
  董 岩  长治市副市长
  贾联亭  晋城市副市长
  雷建国  朔州市副市长
  王学英  忻州市副市长
  李秀峰  吕梁市副市长
  李年善  晋中市副市长
  赵建民  临汾市副市长
  董一斌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张 海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姚少峰  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孙荣琨  太原市建委主任
  秦志国  大同市建委主任
  薛银栓  阳泉市建设局局长
  李亭秀  长治市建设局局长
  韩守元  晋城市建设局局长
  郭连厚  朔州市建设局局长
  高益民  忻州市建设局局长
  王若东  吕梁市建设局局长
  李文金  晋中市建设局局长
  宿青平  临汾市建设局局长
  曹醒侨  运城市建设局局长
  王建勋  太原市市政局局长
  赵常富  大同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办公室下设建筑施工督导组和市政运营督导组。
  办公室主任:张立光  (兼)
  副 主 任:张 海  (兼)
  姚少峰  (兼)
  姜 波  太原市建委副主任
  郭玉珍  大同市建委副主任
  王贵平  阳泉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陈有先  长治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晋元  晋城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曹向平  忻州市建设局调研员
  李香贵  吕梁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贾鸿林  朔州市建设局副局长
  赵玉林  晋中市建设局副局长
  贾俊华  临汾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世斌  运城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耿 宇  太原市市政局总工程师
  王日君  大同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韩瑞林  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
  周翠芬  省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
  宫守河  省建筑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史毅清  省建筑安全监督站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督导组组长:姚少峰(兼)
  市政运营督导组组长:张 海(兼)
  (三)省、市联合检查组
  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建设系统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建设局(建委)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副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1个省、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专项整治检查将对地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运营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系统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检查的内容
  1.工程项目是否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审批手续;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发包;是否牵头组织协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是否按要求停工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对手续完善的项目,是否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并拨付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是否牵头组织对本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监督整改,并如实记录。
  3.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考虑了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审查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是否按照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项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制订了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项目部是否按照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项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制订了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按规定投入了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全面排查,建立了台账,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企业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审批手续,企业是否领取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效期满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延期。企业所属“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各类资质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总包企业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转包问题。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与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4.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责任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是否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三)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检查的内容
  1.检查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进行了统一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责任制度;是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安全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有关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各类资质或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
  (3)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单位及责任人。
  (4)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安全应急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或拖延不报的现象。
  2.检查责任单位的市政设施安全运营的有关内容
  (1)城市燃气设施方面。第一,是否对储罐、气瓶等压力容器、管道、阀门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检验。第二,是否存在违章压占燃气管线的问题,如存在,是否进行了拆除。第三,是否开展对老旧管网进行监控、评估和更新改造。第四,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抢险抢修队伍,相应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第五,生产、净化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第六,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2)城市供水排水设施方面。第一,是否对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划定了保护范围,采取了有效的安全保护和防污染措施。第二,是否开展了对老旧管网的监控和改造工作。第三,是否按规定开展了水质化验和监测。第四,是否存在排水严重不畅的路段和区域。第五,是否建立和严格实行了岗位操作规范管理制度。第六,是否制订了有效的汛期排水应急预案,并保障了相应的人员、物资。
  (3)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方面。第一,是否落实供热用煤的合同、购买资金、运输保障等。第二,是否对生产、运行设备设施开展了全面的维护。第三,是否制定落实了对设施、管网的保护措施。第四,是否能按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运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
  (4)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方面。第一,是否及时对坍塌、坑洼的主干道路进行维修。第二,是否对道路上本单位产权的窨井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第三,是否按规定对市政桥梁开展安全监测和及时检修。
  (5)城市公交客运方面。第一,是否按规定对公交车辆进行定期检修。第二,是否经常对司乘人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和教育。第三,是否严格实行了对驾驶员上岗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是否实施了对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上车的检查制度。第五,是否制定了对特殊天气(如冰雪等)的应急措施。
  (6)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方面。第一,是否对风景区和城市公园的缆车、索道等其他游乐设施按规定进行了检测。第二,是否制定了高峰期游客量控制及其他应急措施。第三,是否对道路、桥梁、水面、山体等重要设施和区域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防火、防盗、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第五,是否实行了对大型集会活动的审批管理。
  3.检查市政公用设施用户的有关安全内容
  对市政设施用户要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否采取多种方式向用户就安全使用常识作经常性的宣传。第二,是否公布了用户报修、反馈意见的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第三,对用户的报修、反馈意见等处理是否及时。
  (四)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依法查处了违法建设项目,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规定取缔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进行了公示;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施工,有关单位是否撤离现场;是否对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是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按规定对合法营运的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监管主体是否明确,监管是否到位。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和市政设施运营管理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了独立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管机构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配足和增强了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迟报、瞒报、不报的情况;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非法行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按整治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视同发生事故,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停产停运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要组织专门力量,制订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实时监测,强化落实应急处置准备措施,并制订科学的整改方案报县级以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批准实施。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运营条件的,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安全运营。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和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对查处的问题,提出分类整治意见,限期完成整治。
  1.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建设和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依法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的燃气企业,未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未取得《营运证》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城市出租车企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环卫企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3.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停工整改、停运整顿名单,责令停工整改、停运整顿。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停产停运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政公用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督查整改名单,责令加强实时监控,制定落实有效的应急处置准备措施,并限期整改。
  5.对在建工程、市政公用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正常生产运营名单,明确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建成投入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晋企业)、市政运营企业按以上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名单在本市、本县报纸、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依法查处名单的在建工程和列入关闭取缔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晋企业)、市政运营企业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依法逐一查处、关闭取缔,并加强查处、关闭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责令停运整顿的市政公用设施,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工整改、停运整顿的,要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以及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正常生产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领导组组成的11个省、市联合检查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晋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检查县级政府上报的上述五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名单及整治情况,并提出联合检查意见和整治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依法查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闭取缔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该关闭取缔的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已列入依法查处、关闭取缔名单但尚未真正查处、关闭取缔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查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分类整治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一是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隐患的每个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二是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开工或生产运营;三是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列入查处、关闭取缔名单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查处、关闭取缔;四是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工整改、停运整顿的,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运营;五是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查处、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查处、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和正常运营的市政公用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是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安全运营;二是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降低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科学部署、广泛进行宣传工作,成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员、资金,建立完善的责任制,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和发动,使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都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建设厅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制订专项整治方案,自查本单位及所属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施工的在建工程依法查处的落实情况、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市政公用设施关闭取缔的落实情况、对因证照不全停工整改、停运整顿的整改情况、对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县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政府要组织指导各县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联合检查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项目部、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建设系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市、县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当地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3580075,电子信箱:jsaq@sxjs.gov.cn。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参加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在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级建设系统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对信息上报不及时,延误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