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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减少市政府信访类行政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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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减少市政府信访类行政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市政府信访类行政诉讼案件,避免承担诉讼风险,控制此类案件数量和规模,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7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访类行政诉讼案件责任。代政府负责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部门代市政府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信访局为指导和协调部门。
  二、明确应诉工作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信访局负责应诉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具体承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部门负责将与诉讼相关的案卷、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并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信访局协调指导意见,进行应诉工作。
  三、对有可能引起诉讼的信访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市政府做出的信访复查(复核)意见改变了原信访答复意见(包括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的,市信访局应在代政府负责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部门出具意见后,正式报市政府审定前5日,将拟上报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诉讼风险评估,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5日内审查评估完毕,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市信访局根据市法制办意见,将信访意见上报市政府或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到具体负责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部门重新修改信访意见。
  四、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信访局作为信访类诉讼案件的协调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加强协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此类案件行政诉讼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降低市政府败诉风险。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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