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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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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8)57号)要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9)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工作的认识
  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统揽社会发展全局的新思维,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58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的具体步骤,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切关怀城乡困难群众的具体体现。做好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周密安排,确定领导专门负责抓落实,确保好事办好、办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制订实施方案
  此次中央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要明确具体方案、具体步骤和时限要求;要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工作力量,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发放范围,规范发放程序,确保发放质量
  《通知》规定,此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对象范围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补贴标准分别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以现金形式发放,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及时确定发放名单,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造表登记,完善发放手续,务必在春节前将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四、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放公正、公平、透明
  各地要严格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要求,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审核发放范围,及时调拨专项补助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一次性补助金发放,要通过原有的发放渠道及时发放;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一次性补助金要通过相应的途径及时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在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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