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  
【发文字号】 政函 【 2009 】 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即将全面开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精神,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林权制度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林权登记发证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体现主体改革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严格按规定办事,全力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操作,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把关,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确权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切实把林权证发成经得起时间检验、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铁证”。已通过省、市检查验收的地方,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认真整改后,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未通过省、市检查验收合格的地方,不得发放林权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在依法调处、解决纠纷、落实经营主体后,再进行勘界发证。
  三、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准确
  林权登记原始档案是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历史记录,也是今后进行林权交易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建章建制,落实责任,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各级林业部门要公开登记档案,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要加强林权管理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四、加强宣传,扩大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社会影响面
  林权登记发证是落实农民对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人主体地位、体现党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确权发证的机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一次再宣传、再动员、再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在让农民体验到权利归属和财产拥有感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强经营森林、促进增收致富的信心,积极参与到配套改革当中,巩固主体改革成果,最终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改革目标。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