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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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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办法
  本次待遇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具体办法是: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清远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13.48元的5%计算调整额,即813.48元×5%=40.67元/月。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97.48元计发。
  三、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
  四、其它事项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清劳社(2008)14号)和《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清劳社(2007)14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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