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交委《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县交委研究制定的《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
我县64台长安出租汽车车辆保险已于2008年12月到期,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将于2009年5月30日到期。这些车辆均已运行4年,车况极差,严重影响乘客行车安全和城市形象,更新换代迫在眉睫。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和《彭水自治县城乡客运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长安出租汽车的更新换代,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需要,建立与责权利对等的社会服务关系,规范城区客运秩序,确保客运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二、实施范围
县城区64台经营权指标延期后即将再次到期的长安出租汽车。
三、实施办法
1.投放方式
(1)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64台双到期的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
(2)收回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按照城区车辆 “一大一小”的政策重新投放14辆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和50辆轿车出租车,以满足城区群众出行的需求。
(3)在原有客运企业自行消化挂靠矛盾并实现稳定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协议的方式将重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和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投放给原长安出租汽车所属客运企业。
(4)客运企业取得转型重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和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后,必须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严格实行公司化经营。
2.经营权期限
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年限为8年,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出让年限为6年(统一从2009年6月1日起计算),到期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回重新投放。
3.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出租汽车经营权8年有偿使用费按每辆3.2万元一次性收取,由取得经营权指标的公司负责向运管部门缴纳。
4.经营模式
由取得出租汽车和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的客运公司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公司全额出资购车、聘请驾乘人员自主经营、完善劳务合同、统管营收、承担一切经营主体责任和安全责任)。
5.车型选择
(1)出租汽车:车型为三箱轿车,油气两用。结合周边区县出租汽车车型和我县实际,推荐长安天语、桑塔纳、捷达三款车型供客运公司自行选择。车辆档次与其使用年限结合,具体办法由县公安、交通部门制定。
(2)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为提升运输服务档次,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现状和城市发展定位,更换为19座双燃料(汽油和天然气)中级车型。
6.车容车貌
出租汽车按照“六统一”规定执行。城区定线客运车辆(公交车)必须统一颜色和标识,车容车貌和车身广告设置必须经运管部门审定后统一实施。
7.城区定线运力分配及线路设置
(1)新增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按照县城实际情况分配比例投放营运,各客运公司取得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的具体营运线路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2)城区内按照各线路的运量和城区的通行条件分别安排运力,以后随着城市交通的改善作适当调整。
8.旧车处置
下线的达到报废年限的长安出租汽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强制报废;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由客运公司制定处理方案报公安、交通、运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坚决防止营运车辆下线后流入我县客运市场从事非法营运工作。
9.新车购置
出租汽车由客运公司按要求购置,办理相关手续后投入营运;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的采购由客运公司组织实施,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全程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本次长安车经营权到期后的运力投放工作由县交委牵头,县监察局、县发改委(物价局)、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县信访办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实施。
(一)县监察局负责对长安车经营年限到期处置工作实施监督。
(二)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对城区客运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公安局密切关注客运行业动态,排查矛盾,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对非法上访或在上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蓄意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及群众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打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旧长安出租车的报废工作。
(四)县交委、县运管所负责牵头实施长安车经营权到期后的运力投放工作,及时协调,化解矛盾,排除不稳定因素,维护好客运市场稳定,并做好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工作。
(五)县政府信访办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责成并督
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负责牵头做好群访、集访事件处置工作。
(六)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的运力投放工作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