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质监局组织制订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2008年以来我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巩固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继续保持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良好的态势。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王正喜 省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 军 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 政 太原市副市长
李武章 大同市副市长
刘兆林 阳泉市府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雷建国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吕改莲 吕梁市市委常委
马彦平 晋中市副市长
丁文禄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李志坚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
王中一 太原市质监局局长
张晶齐 大同市质监局局长
韩志宏 阳泉市质监局局长
李广祥 长治市质监局局长
牛育才 晋城市质监局局长
李锦平 朔州市质监局局长
李培德 忻州市质监局局长
李瑞峰 吕梁市质监局局长
常捍红 晋中市质监局局长
潘志孝 临汾市质监局局长
乔宝贵 运城市质监局局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市、县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有关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李志坚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
副主任:张 杰 太原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启飞 大同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叶峰 阳泉市质监局总工
邢怀忠 长治市质监局副局长
岳志毅 晋城市质监局副局长
赵志坚 朔州市质监局副局长
胡俊生 忻州市质监局副局长
郝慧卿 吕梁市质监局副局长
郝建东 晋中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晓华 临汾市质监局副局长
乔泽民 运城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员:王铁义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刘 瑾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范海柱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调研员
贾俊生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调研员
商卫兵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干部
闫心宇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干部
(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质监局有关监察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的副局长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的安装、使用除外)的安全管理及其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对全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生产资源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件;组织机构是否符合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条件变化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3.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非法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和“土特种设备”情况。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人员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3.建立和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是否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4.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5.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而且有效;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参数内运行;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6.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能否有效监控,确保安全;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是否非法使用“土特种设备”。
(三)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将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列入了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是否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现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了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7.是否对部门和企业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规定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次专项整治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使用行为,并主动向当地质监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使用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质监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列入正常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的特种设备非法生产、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并加强关闭查封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使用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的生产、使用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查封,检查关闭查封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尚未真正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使用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每个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与日常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使用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活动;对于虽然取得全部证照,但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由县级政府组织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对因存在重大特种设备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使用单位,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使用;对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每个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成立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的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市、县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落实到人。各市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要组织指导各县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特种设备专项领导组组织的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制订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的要采取断然措施,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名市、县要制订严密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的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深入基层检查前,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参加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要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检查。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存在应当关闭取缔或查封停用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而未彻底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的,存在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格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而未作处理的,由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3531294、3533479、3536335,电子邮箱:lzj3536335@126.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地区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证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摊派。在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地检查工作组和各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