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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有关移民工作举措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临沧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有关移民工作举措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沧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有关移民工作举措的意见》(临移字(2009)4号)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临沧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有关移民工作举措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凤庆、耿马、镇康三县人民政府的强力组织,目前,第一期动迁移民的住房及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具备搬迁安置条件。为深入落实“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工作总要求,使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生产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参照有关政策,结合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移民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建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5月批准的《云南省澜沧江小湾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移民建房资金来源于移民在库区的房屋、附属物和零星果木树等个人实物的补偿资金。为此,我市在组织移民实施建房中,必须统一坚持以下举措: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移民房屋自建为主的要求,实行“三自一参与”的办法(即户型自选、规模自定、资金自付,移民户全程参与建房全过程的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二是移民主房(三格以内)地圈梁及以下基础,由政府纳入“场平工程”统一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结算列支;三是在组织移民实施房建中,各县政府要积极协调,确保主要建筑材料适当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供应给移民,最大限度地降低移民房建成本。
  二、关于以奖代补问题
  对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进点建房以及按时搬迁(凤庆县大兴安置点于2009年1月31日前;耿马自治县勐撒安置点和孟定镇罕宏、广梅细安置点于2009年2月28日前;镇康县勐堆、军赛安置点于2009年3月31日前)的第一批动迁移民,给予以奖代补每人1500元和建厨房补助每户1000元资金。虽不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进点建房,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以奖代补每人700元和建厨房补助每户500元资金。
  三、关于无财产户和“五保户”安置问题
  (一)对无财产户建房问题,由迁出、迁入地县政府联合逐户调研,分析原因决定帮扶办法;
  (二)“五保户”按就近、靠后安置的原则,由迁出地政府进行安置。
  四、关于移民点基础建设问题
  (一)移民安置点村内道路必须实现硬化;
  (二)进户水、电设施必须满足移民生产生活需要。
  五、关于水费问题
  移民和当地居民用自来水、统一实行以水养水,以表收费,收费标准以维持供水设施管护、维修的需要为基本计算依据。
  六、关于搬迁运费问题
  移民搬迁运费补助。为保证移民的生产生活必需物资安全和顺利搬迁,按人均1300元予以补助,由迁出县结合路程远近、搬迁难易程度进行测算后,具体明确到移民各村组,移民户按具体所得补助金额包干使用。
  七、关于确需照顾的移民乘车问题
  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病者以及确需照顾的移民,由移民部门组织车辆免费送入安置地,并安排医务人员陪护。
  八、关于小春生产延误问题
  对按时进点建房和搬迁,影响了小春种、收的移民,按移民户人均给予400元的补助,并在该户搬迁入住后一次兑现。
  九、关于产业扶持问题
  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移民主导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为移民群众逐步提高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关于耕园地资源配置和后期扶持问题
  在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关于移民耕园地资源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安置地政府已决定并尽力提高了配置标准。移民搬迁入住后,迁入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移民进行耕园地分配和承包,同时启动人均每年600元的后期扶持政策,连续扶持20年。
  十一、关于到户山林的处置问题
  林权制度改革后,使用权属于移民户的山林,其移民户外迁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出租、转让、租赁、流转的方式自行处置,具体由移民自定。
  十二、关于移民人口界定问题
  按照现行的移民政策规定,移民个人财产实物指标复核公示至移民搬迁时(政府确定的最后搬迁时限)止,出生、嫁入、入赘移民户的新增人口确认为移民人口。
  十三、关于移民实物指标认定问题
  移民实物指标的认定按2004年公示数,严格按程序复核并实行“两榜”公示,经移民户主签字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公示数量和单价如实补偿兑现。
  十四、关于低保、伤残军人待遇续接问题
  迁出地政府和迁入地政府在移民搬迁后,必须尽快帮助移民办理低保、伤残军人待遇续接手续。
  十五、关于医疗和文化活动室问题
  (一)安置地政府要按《实施规划》加速卫生院扩容、村卫生室的建设,方便移民就医。
  (二)安置地政府要按《实施规划》加速文化室建设,为丰富移民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十六、关于移民子女就学问题
  (一)各移民点要按规划完成学校扩容,确保移民子女适时转学,顺利完成学业。
  (二)落实移民子女就学奖补政策。在市内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的移民子女实行学费、杂费、书费“三免”,小学到高中的“三免费”由移民安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负责,进入市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三免费”由市级财政负责,进入市外就读同类学校的移民子女参照市内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负责。考取大学的由市财政给予在校期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
  十七、关于库区集体财产处置问题
  关于大牲畜折价款的处置:村组集体收取的大牲畜折价款,由所在乡镇和村组从速组织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示。按债权分享、债务分担、支出分解、全面清算的原则予以明确。有剩余资金的村组按动迁和不动迁人口比例合理分配。属外迁移民分享的部份,专款专户转入安置地,作为移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使用。
  十八、关于计划生育押金处理问题
  按照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的计划生育押金,由所在乡镇和村组进行清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已婚育龄妇女协议年份期满并未违返计划生育政策的,足额返还本人;协议期限未满的,移交给安置地相关组织管理,协议期满后退还本人。
  十九、关于未到户(集体)耕地、林地补偿处置问题
  被淹没未到户的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补偿费,由所在村、组按人口进行计算,以动迁人口和不动迁人口分别建立台帐,移民动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台帐移交手续,按平均分摊比例随移民划归迁入地移民集体,用于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发展生产。
  二十、关于建立健全基层组织问题
  各移民村,要按新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团组织、妇女和民兵组织,按程序选举产生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为建设和谐文明富裕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保障。
  二十一、关于政策宣传问题
  各级移民部门要及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移民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举措,让政策公开、透明,使移民了解,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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