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发(2007)83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多项审批办事效率,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基本原则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诸多审批事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统一规程、操作顺畅、协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办理方式。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是指市和区县与企业设立有关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在依法审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审批主体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多部门的整体合力,对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全过程,即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基础上,从办理前置审批、企业营业执照,到刻制公章、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截止,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实行齐头并进的并行审批办理方式。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运行平台。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以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下同)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为运行平台,以涉及到的审批部门为主体,由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服务。联合审批实行信息共享,各级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运行管理与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以下称内网系统)上规范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在业务专网上录入所需信息。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必经部门包括各级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涉及到前置审批事项时,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参加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启动点,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和录入审批信息,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按规程各司其职。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市和区县两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新设立企业的联合审批先行实施。企业变更的联合审批,参照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具体操作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各联合审批部门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外资企业的设立在本市权限内初审上报的,实行部门内部运转。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两种操作方式。
(一)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无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的办理,涉及的审批部门为: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等5个部门,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分送各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综合服务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和联合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然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初步核实后的综合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联合审批内网系统,内网系统自动将综合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分别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
第三步,受理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在内网系统上统一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有补正材料的再次分送到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内网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公安部门接到受理提示后,即组织刻制印章单位依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从速完成公章刻制。在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中,依据内网系统的共享信息,当工商部门批准后,后续部门应从速批准并完成证照制作。工商部门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要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过内网系统通知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
第四步,联合审批的办结。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内网系统得知各部门审批结果后,统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请人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相关部门要当场立即发放证照,即时办结,并出具办结文书。
(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依法设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前置审批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的与其他各项审批均并行办理,但前置审批须先行办结,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从网上发给工商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对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要对申请人告知清楚,申请人应将前置审批要件和企业设立其他审批要件均准备齐全,一并递交到综合服务窗口,整体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内容的除外,此类前置审批应提前办理)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涉及到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一)要确保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落实。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涉及到的各级审批主体部门,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都要在全市统一的内网系统上操作。各联合审批部门均不得在统一的内网系统外自行受理属于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范畴的申请。
(二)要确保综合服务窗口的落实。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均要配备3至4名工作人员(不含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综合服务窗口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
(三)要确保现场审批制度的落实。各联合审批部门(包括前置审批部门)都要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业务骨干派驻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的业务专网都要接入本部门进驻服务中心窗口,并配齐相关设备,实现在服务中心现场打印证(照)的功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较少未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办理。前置审批时限较长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为申请人无偿代办。
(四)要确保限期办理制度的落实。有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联合审批中,对依法需要进行公示和现场勘察的,要依据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共享信息,当联合审批系统创设后,要主动和超前上门服务,在受理前完成有关工作,以保障联合审批工作的整体效率。
(五)要确保行政效能考核的落实。监察部门会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效能考核,实行限期办理警示制度,由综合服务窗口具体锁定各联合审批部门的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限,实行全程监控和行政效能考核,确保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